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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犯罪職業化集團化亟須新法應對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9日 05: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政協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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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背景

  近年來文物犯罪團夥職業化、集團化特徵日趨明顯,文物犯罪團夥實施犯罪的預謀更週密,分工更細化,部分已形成集盜竊、盜掘、運輸、窩藏、走私為一體的文物走私犯罪集團。而文物犯罪作案的手段也日益智慧化、專業化和現代化。

  近年來,受暴利驅動,文物犯罪更加猖獗,盜墓者更是向科技化發展,防毒面具、鼓風機、制氧機成了常規配備,有的甚至採取定向爆破等專業技術損毀古墓。如何遏制愈演愈烈的文物走私犯罪?本報記者專訪了全國政協委員、國家文物局原局長、故宮博物院院長單霽翔。

  記者:我感覺近年來雖然文物部門採取了多種措施打擊文物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但文物犯罪好像越發嚴重。您有什麼判斷?

  單霽翔:近年來文物犯罪團夥職業化、集團化特徵日趨明顯,文物犯罪團夥實施犯罪的預謀更週密,分工更細化,部分已形成集盜竊、盜掘、運輸、窩藏、走私為一體的文物走私犯罪集團。而文物犯罪作案的手段也日益智慧化、專業化和現代化。此外地下文物交易活躍,交易行為十分隱蔽。

  記者:這是不是與我們在立法方面稍顯滯後有關?

  單霽翔:1987年11月27日,最高法和最高檢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盜竊、盜掘、非法經營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對1979年刑法和1982年文物保護法關於文物犯罪的規定,進行了司法解釋。多年來,對於國家威懾和打擊文物犯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刑法和文物保護法的修訂,文物犯罪從罪名到刑罰都發生了新的變化。但由於新司法解釋尚未出臺,一些地方公安、司法機關在對文物犯罪的立案和定罪量刑上認識不同、標準不一,存在對文物犯罪案件立案不送、以罰代刑、重罪輕判等現象。

  例如,目前在實際執法工作中,基層司法部門對盜掘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行為以罰代刑、盜掘的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只要不屬於文保單位就不為罪以及盜掘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只要沒有盜竊到珍貴文物或者未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就不為罪等現象比較普遍。

  記者:近年來您多次提案嚴打文物犯罪,今年有什麼新建議嗎?

  單霽翔:面對嚴峻的文物安全形勢、日益猖狂的文物犯罪,為嚴厲打擊和防控文物犯罪,需要新的文物犯罪司法解釋出臺。為此,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關於辦理盜竊、盜掘、非法經營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研究修訂。此外在文物進出境監管和打擊文物走私方面,海關和文物部門應進一步加強部門合作,通過定期溝通、統籌研究,協調和部署重點工作。針對文物走私較為集中的沿海口岸和文物蘊藏量較大的地區口岸,應集中力量開展打擊文物走私專項行動,通過對文物走私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打擊文物走私違法犯罪團夥的囂張氣焰,遏制文物走私活動的高發態勢,恢復文物進出境監管的正常秩序。

熱詞:

  • 文物走私
  • 犯罪團夥
  • 文物部門
  • 犯罪案件
  • 文物保護法
  • 職業化
  • 打擊文物
  • 盜竊
  • 司法解釋
  • 古墓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