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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僑辦:華僑在國內權益保護逐步形成政策體系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9日 04: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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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3月16日電(婁曉)國務院僑辦政策法規司16日對中新社記者表示,近些年華僑回國就業、居住、接受教育、合作交流等情況日益普遍,國務院僑辦和地方各級僑辦會同或者推動有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規,已經逐步形成保護華僑在國內權益的政策體系。

  解決華僑參加社會保險問題。2009年9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在國內就業的華僑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了華僑可以以護照作為參加社會保險的身份證件,可持護照領取社會保險待遇。2011年6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針對華僑的特殊情況作出了政策規定,對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將華僑學生納入國民教育體系。2006年7月,國務院僑辦聯合教育部、財政部發通知,對就讀于國內普通高校的華僑專科生、本科生、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執行與國內學生相同的學費及住宿費等收費標準。為解決華僑子女在國內接受中小學教育問題,2009年1月,國務院僑辦聯合教育部印發《關於華僑子女回國接受義務教育相關問題的規定》,規定華僑子女在其國內監護人戶口所在地就讀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應當視同當地居民子女辦理入學手續,依法享受免繳學費和雜費的權利。

  加強對僑商投資權益的保護力度。國務院僑辦2009年在僑辦系統組織開展“維護僑商投資權益行動年”活動,起草了加強保護華僑華人投資權益工作意見。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相關規定明確了華僑在內地投資設立企業所産生的相關糾紛案件適用的司法解釋。

  完善保護華僑捐贈權益的法規體系。2008年10月,國務院僑辦聯合外交部、民政部制定下發加強華僑華人捐贈管理工作的規定,重申嚴格執行對華僑華人捐贈者實行“自覺自願”的原則,嚴禁向華僑華人捐贈者勸募,並要求尊重華僑華人捐贈者的意願,加強對華僑華人捐贈款物的監督。

  國務院僑辦政策法規司還表示,已經有一些地方開展了華僑權益保護立法的先行先試。2006年12月,《浙江省華僑權益保障暫行規定》成為全國首部華僑權益保護的省級地方政府規章。福建省人大常委會2010年8月通過關於修改16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其中《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在第六條中增加一款,即華僑所持護照與國內居民身份證具有同等證明效力。(完)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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