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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汽車銷售維修合同須備案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8日 12: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疆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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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網訊(新疆都市報記者宋麗 通訊員馬婷報道)為維護廣大汽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3月15日,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工商局天津路工商所在賽博特國際汽車城公佈了《汽車經銷商、汽車品牌經銷服務店(4S店)經營行為規範十四條公約》(下稱《公約》)。

  新疆都市報記者從高新區(新市區)工商局了解到,針對汽車消費問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為有效地解決日益增多的汽車消費糾紛問題,天津路工商所結合轄區汽車消費投訴的特點,制定《公約》,對目前汽車簽訂合同、維修、質量等重點投訴問題,進行規範約束。

  “銷售合同和維修合同必須要到工商部門備案。”天津路工商所副所長趙岷介紹説,今後,汽車經銷商、汽車品牌經銷服務店制定好格式合同條款後,必須先交給工商部門審核,工商部門確定沒有虛構、隱瞞等不合理條款、消費者同意後才能執行。審核後的合同,汽車經銷商、汽車品牌經銷服務店可以一直延用,若合同內容有較大的變動,再向工商部門審核。也就是説,企業自行制定的合同,將變成雙方互利的合同。

  其次,汽車修理者需要將修理記錄存檔,並提供給消費者。修理記錄內容包括送修時間、送修問題、檢查結果、修理項目、更換的零部件名稱和編號、材料費、工時和工時費等內容,同時,維修結算單由修理者和消費者雙方蓋章或簽名確認並及時歸檔,修理記錄免費提供消費者查閱和複製。

  趙岷説,《公約》實施後,各汽車銷售服務商將自覺接受管理部門的監督,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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