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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産科技師判五年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8日 02: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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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購醫療試劑收好處費16萬

  本報訊(記者練情情、章程)中山大學孫逸仙紀念醫院原婦産科實驗室主管技師何英明近日因在採購醫療試劑時收受他人賄賂16萬元,被廣州中院裁定維持一審五年有期徒刑的判決。

  一審法院海珠區法院認定,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何英明在擔任中山大學孫逸仙紀念醫院婦産科實驗室主管技師期間,在該實驗室向惠州市松華科技公司採購醫療試劑的過程中,收受上述公司多次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16萬元。法院判決何英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五萬元。

  二審:不屬從犯維持原判

  何英明上訴稱原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減輕刑期並適用緩刑。其辯護人提出,何英明屬從犯,認罪悔罪態度好,係初犯,且無再犯可能性,請求二審法院減輕處罰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

  廣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受賄雖然是利用同案人莫亞勤的職務便利,但何英明事先對於收受他人賄賂明確表示認同、事中積極與同案人相互配合為他人謀利,最終參與共同分贓,論其作用不屬於從犯。

  對於何英明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的上訴請求和辯護意見,廣州中院認為,何英明受賄金額為16萬元,依法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審根據上訴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及犯罪後果,並充分考慮上訴人的自首、認罪態度好等情節,對上訴人予以減輕處罰並判處相應刑罰,量刑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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