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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泄洪是否違法成焦點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7日 04: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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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功俊告市政府和水務局案件昨日二審開庭

  本報訊 (記者鐘達文)有“頭號炮手”之稱的東莞商人肖功俊起訴東莞市政府和市水務局的案件昨日在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雙方就諸多分歧進行了辯論,法庭並未對此案當庭宣判。

  庭審直擊:原告希望市長出庭

  昨天,作為被告的東莞市政府和東莞市水務局均派出代理人出庭。一開庭,肖功俊便提出要求東莞市市長以及水務局局長出庭應訴。

  對此,東莞市政府的代理人表示,東莞市政府其後已經出臺修正規定,每年的第一個行政案件才需要部門一把手出庭,其餘的案件可以由分管的部門領導,或者代理人出庭即可。法庭審判長也當庭否決了肖功俊的請求。

  庭審焦點:水庫泄洪是否違法

  肖功俊認為,作出泄洪指令的事前調查、指令通知、事後救助全過程都存在問題。“在事前,松木山、 黃牛埔水庫的泄洪指令只是依據某幾個固定的水文條件來作出的,這樣的調查並不足夠。”

  另外,由於泄洪行為造成了肖功俊的工廠設備嚴重損壞,相關政府部門應該賠償其經濟損失在130多萬元。

  對此,東莞市政府的代理人表示,泄洪的水庫,當時已達到了防洪法所規定的泄洪條件,“確保群眾人身、財産安全是相關部門儘量努力爭取的目標,但不能百分百保證避免這種損失”,代理人稱,只有在泄洪行為違法的情況下,才應進行賠償。

  而東市水務局的代理律師則表示,三防指揮部和水庫管理單位在泄洪前已經通知了各相關鎮街,整個泄洪指令的下達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泄洪時應該實施交通管制?

  在昨日的二審庭審中,肖功俊還提出,水務部門應該在泄洪時對相關路段進行交通管制,“就是因為沒有交通管制,許多車輛在快速通過工廠時使水勢更加猛烈。”

  水務局方面則解釋稱,根據防洪法,只有當水庫水位超過規定的“洪水水位”,水庫處於“緊急防汛期”時才需要進行交通管制,而2008年的那場暴雨僅僅是使水庫達到“汛限水位”,屬於“一般泄洪”,所以依法無需進行交通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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