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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嫌犯未抓獲 “以押代勞”被叫停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6日 16: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新法制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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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黃璜 實習生李姝 記者徐小勇報道:13日,記者從新餘市檢察院獲悉,一家廢品店老闆涉嫌收購贓物,上線盜竊罪行未被查實,警方對其“以押代勞”,用羈押方式代替勞動教養行政處罰──這起嫌犯未獲批捕仍被羈押案件,近日被該院依法叫停。

  廢品店老闆被疑收贓

  現年35歲的李秋妹(化名),是新餘市珠珊鎮觀下村人,經營一家廢品收購店。今年1月,新餘市警方接群眾舉報,反映李秋妹收購大量盜竊贓物,於是派員到李秋妹的廢品店檢查,發現店裏存放有近4000公斤線頭及板材邊角料。警方詢問後,于1月13日將其刑拘。2月8日,警方提請新餘市檢察院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

  但5天后,新餘市檢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因為確定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前提,是抓獲盜竊犯罪嫌疑人,因此此案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

  檢方叫停“以押代勞”

  按照《刑訴法》規定,對公安機關提請的批准逮捕書,檢察機關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後,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決定後立即釋放,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檢察院。

  2月13日,在檢方作出不捕決定後,警方同日以“因李秋妹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根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擬決定勞動教養”的執行情況通知檢方。次日,新餘市檢察院監所處發現李秋妹仍然在押,便要求市看守所向辦案單位發出超期預警。

  此後,該市看守所並未辦理李秋妹的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手續。2月17日,新餘市檢察院向警方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依法提出糾正違法超期羈押的意見。警方給出的理由是按規定要給被勞教人員聆訊、復議的權利,即兩天的聆訊期和60天內提出復議,李秋妹可以羈押至復議期屆滿;並且可以“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勞教一日”。

  然而,新餘市檢察院認為,聆訊和復議期間不應採取強制措施,對李秋妹作出不捕決定後繼續在押,已失去法律依據,堅持應依法予以糾正。最終,新餘警方于2月29日將李秋妹押送省勞教所執行勞教。一起“以押代勞”做法被依法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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