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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鼎雞”雄雞圖案一審被判侵權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6日 15: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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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網訊】據中廣網 振鼎雞公司是上海有名的經營白斬雞、雞湯麵、雞粥等雞類衍生食品的知名餐飲店,它的戶外廣告、店堂招牌上有一隻引吭高歌的紅色公雞形象,也頗深入人心。但這只雄雞,卻引發了一場官司。已故剪紙名家王子淦子女認為這只雄雞的形象抄襲了他們父親的剪紙作品《一唱雄雞天下白》,將振鼎雞公司告至法院。記者3月13日從上海一中院獲悉,該院已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上海振鼎雞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侵權的雄雞圖案,並賠償王子淦後人8萬元。

  原告王建人、王建民、王建中、王建華係已故剪紙名家、原上海市工藝美術研究所美術師王子淦的子女。原告稱,1979年春天,為參加全國工藝美術藝人、創作設計人員代表大會,王子淦專門創作了剪紙作品《一唱雄雞天下白》,塑造了一隻精神抖擻、充滿活力、極具線條美的雄雞形象,博得了與會代表的一致好評,此後該剪紙作品作為王子淦的代表作被多次轉載、刊登。

  2010年初,王建中等人發現上海振鼎雞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將該幅剪紙作為商標予以註冊,並在其戶外廣告、店堂招牌上廣泛使用。原告認為,《一唱雄雞天下白》作為美術作品,其著作權屬於王子淦所有,並在王子淦去世後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相關權利,振鼎雞公司的行為已構成侵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等50萬餘元。

  被告方面表示,振鼎雞公司沒有侵權。振鼎雞商標、戶外廣告、店堂招牌上使用的雄雞圖像是公司自行創作的,與剪紙《一唱雄雞天下白》中的雄雞形象差別較明顯,沒有相似性。且被告方認為雄雞昂首挺胸、張嘴鳴叫的形像是固有的,不是原告創作出來的,所以原告對雄雞的形象沒有著作權。此外,振鼎雞公司對外起到識別作用的,主要依靠“振鼎雞”三個字,雄雞圖形不能為廣大食客識別,所以對原告的經濟賠償不予認可。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涉案作品以剪紙的方式展現了單個公雞側影鳴叫的姿態,公雞各部位的形狀以及線條的勾勒均具獨創性,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振鼎雞公司使用的圖案與涉案作品相比,極為接近,在整體上構成實質性近似。振鼎雞公司雖將被控圖案註冊為商標,但該商標未在核定使用範圍內使用,而是使用在其門店櫥窗及店招上,且商標的註冊時間遠晚于涉案剪紙作品的創作完成時間,振鼎雞公司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或合理説明其使用的被控圖案係其獨立設計完成。據此,振鼎雞公司的侵權行為成立,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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