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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勇代表:公務員職務犯罪應一律依法剝奪公權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6日 12: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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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朱勇代表。記者王建軍攝

  2010年5月以來,安徽省委政法委在全省組織開展了查辦司法不公背後職務犯罪專項行動,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在此次行動中發現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職務犯罪案件判決輕刑特別是緩刑、免刑的較多。

  “從個案剖析情況看,判決輕刑的案件有些確係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但也有一部分案件的處理存在輕刑化問題。”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朱勇13日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職務犯罪案件判決輕刑化問題在全國其他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甚至更為嚴重。為此,他領銜提出關於修改完善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解決職務犯罪案件處理輕刑化問題的議案。

  刑法規定為輕判提供了條件

  現行刑法對瀆職侵權犯罪的刑罰設定整體較輕,而且起刑點低、量刑幅度寬。比如,司法不公背後職務犯罪可能涉及的瀆職罪名有10個,即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等。在這些罪名中,法定基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名5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名5個,最低刑都是拘役,量刑幅度從三年或五年到拘役,自由裁量空間較大;再要上一個量刑幅度,需要“情節特別嚴重”,但何為“情節特別嚴重”,法律沒有規定,也沒有司法解釋。

  “上述規定無疑為輕刑化判決‘提供’了條件。”朱勇代表説。

  現行刑法對貪污賄賂犯罪採取以犯罪數額加情節作為量刑標準的立法模式,在數額一定的情況下,“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會影響量刑上升一個幅度。

  朱勇認為,從司法實踐來看,目前這一量刑標準有三個方面的問題值得反思:

  首先,固定數額的量刑標準長期不變,滯後於司法現實需要。實踐中,經濟較發達地區人為抬高了立案標準,把一些該立案的案件作了“非犯罪化”處理。

  其次,量刑數額標準和基本刑起點均偏低且量刑幅度過大,導致部分兼有瀆職犯罪與受賄犯罪的案件名為擇一重處,實則避重就輕。

  第三,什麼是“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法無明文規定,也沒有配套司法解釋,全靠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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