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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山浸”破壞礦産價值近2000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6日 08: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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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張俊 通訊員/劉盛雄)稀土礦作為戰略性資源,已被我國列入限量開採行列,但近年來,一些犯罪分子在高額利潤驅使下,不惜鋌而走險非法盜採稀土礦。近日,清新縣人民法院對一起盜採稀土礦案件作出了一審宣判,兩被告人薛某枝、鄭某明分別被判有期徒刑5年6個月。

  經法院查實,2011年6月4日至8月15日期間,被告人薛某枝、鄭某明與李某成(在逃)等人經過商量,共同在清新縣禾雲鎮魚壩新國村委會黃沙一隊“幹坑山”山頭開採稀土礦,由被告人薛某枝和李某成出資,鄭某明負責管理礦山日常事務,收益則由被告人薛某枝與李某成各佔40%,鄭某明佔20%。隨後,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3人便進行開採,被告人薛某枝負責購買開採稀土用的硫酸銨、草酸等化學原料,鄭某明出面雇請6名工人以“沿山浸”的方式非法開採稀土礦,從中非法牟利,共開採出稀土礦半成品約5.5噸,提煉出稀土礦成品0.82噸。

  後經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鑒定,被告鄭某明等人非法開採清新縣禾雲鎮新國村幹坑山稀土礦造成礦産資源破壞價值為人民幣1937.7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薛某枝、鄭某明無視國家法律,違反礦産資源法規定,為牟取非法利益,結夥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情況下擅自採礦,造成礦産資源嚴重破壞,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均構成了非法採礦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

  3人在作案前經過商量後開採稀土礦,其中薛某枝及李某成出資開採礦山,收益比例大,並由薛某枝負責購買開採稀土的化學原料,鄭某明負責日常工作。法院認為,他們在盜採礦産過程中所起作用是相當的,不宜區分主從犯,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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