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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問題幹部”復出應當向社會公示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5日 21: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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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一些被問責免職甚至撤職的官員悄然復出的消息時常見諸報端。因為信息不公開,公眾往往産生疑問甚至不滿。“凡被問責的領導幹部,重新安排工作時要向任職地人大、政協通報,並提前向人民群眾公示。”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檢察院原副檢察長方工認為,被問責官員復出一定要接受監督(據3月9日《檢察日報》)。

  一些被問責幹部的“閃電復出”,之所以一次又一次公然挑釁公眾承受的心裏底線,關鍵是被問責幹部復出缺乏透明機制、民主性不夠,廣大群眾沒能參與、監督,群眾“不買賬”。

  被問責幹部不是不能復出,關鍵是不能神神秘秘地復出。因為任用什麼樣的幹部直接關係到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只有那些群眾信得過的幹部,才會著力為群眾造福謀利。而群眾不認可、不贊成的幹部,通常是不稱職的,自然是不能被提拔重用的。誰違背了這條常理,搞“暗箱操作”,只會事與願違。因此,只有尊重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把被問責幹部復出置於群眾監督之下,才能保障幹部提拔任用的公正性。否則,不僅侵害了人民群眾的民主權益,而且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影響黨群、幹群關係。

  幹部是“公僕”,人民是“主人”,幹部應該尊重人民。實行被問責幹部復出前公示制度,就是把被問責幹部復出的監督權交給人民群眾。確保人民群眾相應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有利於被問責幹部“清白”復出,讓人民群眾滿意。畢竟,公開才有公正,不公開就無從監督,更談不上民主。公開、民主是一種進步、文明的潮流。提拔任用幹部需要公開、民主,需要群眾的參與、監督。決定“問題幹部”是否可以復出,同樣需要堅持公開、民主的辦事原則,向社會公示,請群眾監督。

熱詞:

  • 問責
  • 人民群眾
  • 公示制度
  • 主人
  • 公僕
  • 監督權
  • 參與權
  • 群眾監督
  • 幹群關係
  • 黨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