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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法院將調解率當考核指標 人大代表稱不應該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5日 05: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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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3%,這個出現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的數字,今天引起了不少代表委員的注意——這是2011年全國一審民事案件調解與撤訴結案率。

  這一數字在2010年為65.29%,2009年是61.98%。

  中國青年報記者今天採訪的幾名全國人大代表都認為,調解率逐年攀升,在目前社會矛盾較多、案件數量居高不下的背景下,確實是個化解糾紛的好辦法。但不能單一強調調解結案率。

  2010年,最高法制定了《關於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全國人大代表彭雪峰注意到,此後,各地各級法院越來越多地將“調解率”作為法院和法官工作的考核指標,比如有的省高院要求全省法院的法官辦理案件全程、全員進行調解,一些法院還鼓勵零判決,追求100%的調解率。

  一些法官為調解結案,不得不拖延結案期限,曾經有法官對媒體表示,有些案件並不適合調解結案,但沒有辦法。一個法官説,為了調解結案,有時候“恨不得跪下來求當事人”。

  全國人大代表呂忠梅認為,把調解率作為法院的工作指標是不應該的。

  全國人大代表王利明則認為,鼓勵運用調解方式結案,不一定必須要求調解案件總數要佔多少比例,雖然調解率高一點可能會好,但法院不宜規定調解結案率,法院畢竟是審判機關,基本職能是審判,不是調解。

  民事案件的調解率在不斷上升,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案件呢?

  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案件不能調解結案,但是,原告起訴行政機關後,如果原被告雙方達成和解,原告可在庭審開始前自動撤訴,而且“民告官”案件的賠償部分,原被告雙方可以調解。

  根據最高法工作報告中的數據,2011年各級法院一審的行政訴訟案件中,和解撤訴的有6.5萬件,佔全部審結案件48%。2010年,這個數字是44.5%,行政訴訟案件的和解率也在上升。

  但是,儘管原告主動撤訴的案件比例逐年增加,可行政機關改變行政行為的比例卻逐年下降。最高法的工作報告中顯示,從2007年開始,原告撤訴的案件中,行政機關改變行政行為的不到10%。

  在呂忠梅看來,法院審判案件的目的是定紛止爭,定紛是法院要追求的最高價值,實現公平正義,而止爭則是追求案件了結了,雙方當事人都心服口服了。

  “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的調解原則並不難,最基本的就是雙方當事人是否自願接受調解。”曾經做過法官的呂忠梅説。

  王利明認為,案件類型不一樣,能不能用調解的方式也不一樣。民事案件可以多調解,商事案件要少調解;婚姻家庭案件多調解,欠債還錢要少調解,調解多了事實上就是鼓勵老賴。“想調解就要讓步,第一次調解可能利息不還了,再次調解可能本金也要打折扣了,這樣的話,導向不太好,最高法要有指導性意見,一刀切會産生很多問題,弄不好法官就是強制調解。”

  彭雪峰今天下午再次提出,應加快構建科學合理的法官工作業績考評體系,對於不具備調解條件、不需調解或久調不決的案件,通過判決及時解決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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