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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矯治替代勞動教養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4日 22: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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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王麗娜)全國人大代表、上海高院院長應勇建議,以違法行為矯治替代勞動教養,適當縮短強制教養的最長時限。

  全國人大代表、上海高院院長應勇稱,我國勞動教養制度源於1957年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至今已運行50多年。目前,勞動教養制度有進一步改革的必要。勞動教養是對某些不夠刑事處分的違法行為人實行的強制性教育改造措施,其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為1年至3年,必要時延長1年。而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對刑事犯罪判處有期徒刑的時間最低僅為6個月。勞動教養制度與“過罰相當”的法治原則不盡契合。

  另外,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目前行政和司法實務界均未將勞動教養作為行政處罰,而將其定位於行政強制措施。根據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強制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設定,將勞動教養視為行政強制措施,也將面臨新的法律障礙。

  應勇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應加緊制定《違法行為矯治法》,以違法行為矯治替代勞動教養。對多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實施犯罪行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又具有危害性的人,可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教養、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區矯正等不同強度的矯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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