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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婦聯副主席甄硯:關注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立法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4日 09: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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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我國拐賣犯罪高發勢頭,自2009年開始,公安機關開展打拐專項行動,通過出臺政策、多措並舉,有力打擊了一批拐賣犯罪團夥,解救了大量婦女兒童。

  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婦聯副主席、書記處書記甄硯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説,“應加大對買主追究刑事責任的力度,使得買主人財兩空,提高犯罪的成本和風險。公安機關維持打拐高壓態勢,加強部門配合,通過及時破案,嚴格執法。”

  為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拐賣犯罪,全國婦聯根據公安機關破獲案件的情況,對當前的買方市場進行分析,歸納了三類重點地區:

  一是以收養為目的收買兒童的重點地區,集中在福建、廣東潮汕地區和河南、山東等地區。

  這類地區傳統觀念比較頑固,有的地方宗族勢力較強,有的基層部門、組織明知有收買兒童現象不願不敢舉報。

  二是收買婦女為妻的重點地區,集中于出生性別比失衡、年輕女性外出務工較多以及婚姻彩禮負擔較重的農村地區。

  三是拐賣婦女強迫賣淫和組織兒童乞討和犯罪的買方市場。

  “目前對拐賣婦女強迫賣淫的買方市場打擊力度遠遠不夠。有的地方掃黃,僅以組織或強迫賣淫懲罰買主,並不追究其拐賣犯罪責任,急需加大打擊和綜合整治力度。”甄硯説。

  甄硯認為,在打擊和懲治時要區分情況、綜合施策,建議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對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等4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執行情況進行調研,將行之有效的規定吸收入法。

  她特別指出,應將“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改為“可免於或減輕刑事處罰”的情形,為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定罪提供明確依據。對於買主的刑事處罰形式,應不僅限于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應並處罰金及其他處罰措施。

  甄硯委員建議,公安機關完善打拐DNA數據庫,將打擊組織兒童乞討、拐賣兒童案件偵辦責任制、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來歷不明兒童摸排機制等制度化、長效化。

  甄硯建議,公路、鐵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將反拐宣傳納入日常安全宣傳和普法宣傳,同步策劃部署,開展反拐專項宣傳,將打擊拐賣犯罪、解救婦女兒童的案例製作成視頻、挂圖、戶外公益廣告,廣為傳播,發揮威懾和引導作用。

  甄委員還建議,應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問題。建議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出臺更多關愛女孩的利益導向政策並落實到位,促進性別平等的村規民約修訂,使得“生男生女都一樣”等觀念深入人心。

  “建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臺政策,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加強對勞動力市場和私有企業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進一步改善農村留守婦女兒童集中地區的治安管理,民政部門加強以家庭和社區為基礎的兒童保護公共服務力度,減少拐賣風險。” 甄硯説。

  此外,她還建議採取打擊懲治與教育挽救相結合的政策,公安機關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時引入社工評估和服務,關注受害婦女兒童心理影響和需求評估;建議司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採取多種形式替代人身監禁,重在教育買主轉變觀念、改正錯誤。(記者 劉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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