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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有法律沒法治”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4日 05: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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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迅雷

  3月1日《南方都市報》報道,有一張奇特的“死刑”保證書,從河南平頂山中院的卷宗裏流出。這“保證書”牽涉到一樁11年前的殺人“懸案”:杜玉花的女兒被殺害,嫌疑人是村民李懷亮,但這個案子三次審判,三次撤銷,杜玉花為此屢屢上訪。為了息訪,為了維穩,在幕後的博弈過程中,杜玉花手寫了一份“保證書”,保證“不再上訪”,而前提條件是法院要判兇手無期,最好判處死刑。

  這一奇特的“保證書”能進入法院的卷宗,看似奇怪,實則不奇怪。這個新聞讓我立刻想起平頂山中院操辦的另一起著名的案件──“天價逃費案”, 説的是農民時建鋒在自己的大貨車上安裝假軍牌,免費跑高速兩千多次,合計逃費368萬元人民幣。平頂山中院審理後,以詐騙罪判處時建鋒無期徒刑,並處罰金20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一切財物。此案被質疑“法院量刑過重”,一時輿論譁然。最後該案被“糾偏”,負責本案的平頂山中院主管副院長、庭長、主審法官等4人被問責。機械辦案、草率判案肯定會損害司法公信力。

  一些法院弄出的司法“笑話”,往往讓人笑不出來。它會讓人産生幻覺──這法官是“法”呢還是“官”呢?辯訴交易本來是可以有的,但弄成暗箱操作的“秘密交易”,那就不是司法的做法了。受害者一方和法院一方,如果在法律之外為第三種目的而達成“保證”或“承諾”,那是違背程序正義的。“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之母”,這已成為全世界司法界的共識。脫胎于800年前英國《大憲章》的程序正義原則,是歷經英美、歐陸等大量法治國家司法實踐不斷完善的成果,是法治文明的寶貴財富。

  在這起“死刑保證書”案件中,法院方説那只是被害者家屬的單方訴求,並非簽訂的協議;而寫保證書的杜玉花則説,法官曾答應把案件提高審級,但不能再上訪。由於案件屬於“疑案難消”,當事雙方家屬一直上訪,這確實給地方政府帶來維穩壓力。“保證書”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的産物──背後交織的,就是司法與信訪、法院與政府的錯綜複雜的關係。從這個“保證書”事件中不難看到,司法是如何“服務”于信訪政績的。本來應該是法律最大、獨立辦案,可在現實中卻演變成權力最大、統轄一切,司法要為權力“保駕護航”,這就背離了法治精神,其結果,就是“有法律沒法治”。

  法院跟信訪糾結在一起,背後涉及一個“司法地方化”問題。日益緊固的司法地方化,勢必會危害司法獨立與司法公正。因為受到地方利益的牽制,地方法院往往很難作出公平裁決。這就是法治異化現象之一種。

  造成司法地方化,是因為長期以來,法院、檢察院等司法系統在人事、財政上嚴重依賴於地方,從而使司法高度“地方化”。遏制司法地方化,就需要從革新機制、剝離地方財權、實行省級統籌入手。

  公正的法治保護每一個人。一個地方如果沒有法治的約束,權力如果可以任意“管治”司法,那麼一個公民進入法院,走上法庭,往往會“提壺忘水”,手足無措,失去基本的人身安全感,失去對法治的信心和信任。這是我們要努力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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