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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處方藥為什麼要憑醫師處方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4日 05: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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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在零售藥店購買處方藥時,藥店都會要求消費者出具醫師開具的處方,很多消費者覺得麻煩,認為“買點消炎藥什麼的還要去醫院開處方,沒必要麼”。那麼,為什麼憑醫生開具的處方才能購買處方藥呢?

  首先,是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駐店藥師不在崗期間,藥品零售企業應掛牌告知,並停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根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實施細則》第六節第七十二條第(二)款,銷售藥品時,應由執業藥師或藥師對處方進行審核並簽字後,方可依據處方調配、銷售藥品;無醫師開具的處方不得銷售處方藥。藥品零售企業應正確介紹藥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項,為顧客購買非處方藥提供用藥指導。

  其次,是處方藥的特點決定的。處方藥即必須憑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才可以調配、購買,並且要在醫生、護士、藥師及其他醫療專業人員的監督和指導下才可使用的藥品。處方藥不能憑自己判斷使用,主要是因為以下因素:

  1.部分藥物需要根據患者生理狀態選用藥品,或者在用藥前後需要做一些特殊檢查。比如強心藥、降糖藥、降壓藥等等。

  2.有些藥物劑量需要根據患者病情調整。有的藥物第一次用量和以後維持使用劑量不同,有的藥停用時需要慢慢減量(比如糖皮質激素類藥物、“倍他樂克”等),有的藥有逐漸加量等特殊要求。

  3.處方藥一般不良反應發生幾率較大,有一定的治療風險,需要在醫生評估過用藥風險和健康收益後再決定是否使用。

  4.有些藥物在與其他藥物或某些食物共用時,會産生相互作用,或者增加或者減少藥物的吸收。

  5.有些藥物(如部分注射劑或長期使用的藥物)會逐漸産生耐藥性或抗藥性,從而使藥物的治療作用減弱、不良反應凸顯。

  根據國家不良反應監測中心的數據,我國每年有19.2萬人死於藥品不良反應,在醫學上,他們被稱為“藥源性死亡”,導致他們死亡的直接元兇,就是處方藥的濫用。所以消費者在藥店購買處方藥時,應該積極配合藥店出具處方以供駐店藥師審核,並在藥品調配後將處方留存在藥店備查。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帶走處方的請配合藥店做好處方藥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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