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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意外死亡 父親被判擔責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4日 04: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江西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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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遂川訊(記者張緒鴻實習生張榮華)3月9日,遂川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門框砸死9歲孩童案件作出判決,判令房屋主人、承攬人和女孩監護人分別承擔責任。

  2010年7月27日,吉平與張秋蘭簽訂合同,將其新房的主體建設工程打包給包工頭張秋蘭承建。協議簽訂後,張秋蘭隨即組織工人施工。由於吉平資金不足工程停工。吉平為防止他人隨意出入該房屋,就在大門門框上橫向釘上幾塊木板。2011年,王榮在離吉平不遠的位置取得土地建房,9歲的小女兒王某偶爾跟隨父母到建房工地上玩耍。2011年7月3日下午5時許,王某和其他小孩在玩耍時,進入吉平尚未完工的房屋大廳裏面,不幸被倒塌下來的門框砸中頭部不治身亡。

  遂川縣法院審理認為,建築物發生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吉平是房屋所有權人,在房屋停建後佔有該房屋,對該房屋負有安全管理義務,且選任無建築資質的人員承建建築工程,存在選任不當的過錯。依法應當對王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房屋停建後,張秋蘭與吉平雙方的承攬合同關係並未終止,承攬人張秋蘭對已經停工的房屋也有一定的安全管理義務,其對停工的房屋疏於安全管理,也應承擔責任。王榮對未成年女兒監護管理不嚴,存在疏忽大意之過失,應對該案的損失承擔次要責任。法院最終依法判令吉平賠償王榮經濟損失的35%即4.9萬元,張秋蘭賠償25%即3.5萬元,死者的父親王榮自行承擔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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