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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解聘員工雙倍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3日 23: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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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申東2007年,朱某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一份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5年。2009年,因保險公司核損業務委託給北京某公估公司,在保險公司的安排下,朱某又與公估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其仍繼續在保險公司從事理賠查勘工作。2010年,保險公司通知朱某解除勞動合同,並隨後以公估公司的名義給朱某下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朱某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向朱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7840元,崗位工資2400元。宣判後,保險公司提出上訴,被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中級法院終審駁回上訴。

  -以案釋法

  崗位職能未變説明關係未變

  法院認為,朱某雖與北京某公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此行為是在保險公司安排下簽訂,朱某的工作崗位、性質、工作地點及領取工資等情況並未發生變化,保險公司也沒有書面解除2007年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因此,在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協商一致或者存在法定事由,其解除合同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應按照補償金標準的兩倍向解聘員工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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