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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前為村裏打井摔癱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3日 19: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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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2年12月17日,李碧媛受陜西省西安市金泘沱村一組原組長李必瑩的指派,為村集體打井,不慎跌入井中,顱骨嚴重受損。出院後一直服藥治療,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經鑒定為四肢癱瘓,肢殘一級。

  從1972年事故發生到1985年,生産隊每年按同等勞動力的最高工分為李碧媛計分,到年終進行分配。然而從1985年開始,生産隊中斷了給李碧媛的供給,一直無人問津。2008年10月31日,李碧媛的丈夫提出法律援助申請,西安市雁塔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陜西雁塔律師事務所李道傑律師承辦該案。

  律師調查了解到,1976年4月,經公社、大隊、生産隊和李碧媛共同協商拿出處理意見,並簽訂有關於李碧媛殘疾一事的處理協議,協議明確約定:李碧媛不管到哪的生活和治療,生産隊都要給予照顧解決……從1985年開始,李碧媛曾多次找生産隊要求繼續履行協議,但一直未果,直到2008年6月,時任金泘沱村第一小組組長李強在原協議書上簽字確認1976年生産隊關於李碧媛的處理協議屬實,且蓋有第一小組的公章。2008年7月29日,西安市雁塔區金泘沱村委會主任陳小軍也在該協議上簽有“經調查屬實”並有本人的親筆簽字,蓋有村委會的公章。

  律師代李碧媛向法院遞交了免交訴訟費申請書,法院為李碧媛提供了司法救助。庭審中,被告金泘沱村一組辯稱:人身損害賠償發生在三十多年前,現任村幹部已不了解當時的事實,原告出嫁後,已離開被告村組,戶口也已遷出,並且原告起訴時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被告金泘沱村委會辯稱:其僅對村民小組進行行政管理,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認為,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1987年以後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為發生在1987年前,適用民事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政策。當時的法律、政策沒有具體規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則處理。李碧媛在打井時不慎掉入井中受傷,金泘沱村一組在打井作業中未盡到保障僱員人身安全的義務,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金泘沱村一組2008年6月20日在處理協議上蓋章確認願照顧原告的治療和生活,且相關人員也在這份協議上簽字確認,因此不存在已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原告所受傷害經鑒定為四肢癱瘓、肢殘一級,依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被告金泘沱村一組應當按照陜西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向原告支付殘疾賠償金。

  2009年9月7日,雁塔區法院判決:金沱泘村一組應向原告李碧媛支付殘疾賠償金257160元。原告主張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雙方均提出上訴。2010年11月24日,西安中級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李碧媛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合計389880元。

  ■律師提醒■

  陳年舊案證據是道坎

  這是一起典型的歷史遺留案件,從侵權行為發生至今已有30多年,而這一事實成為法律援助律師成功辦理本案最難而又不得不邁過的坎。在辦理本案的過程中,律師最終查找到了非常重要的兩份證據,即2008年6月20日被告金泘沱村一組在該協議上的蓋章確認和2008年7月29日被告金泘沱村委會在該協議上蓋的公章及其村委會主任陳小軍註明的經調查情況屬實,這兩份證據最終獲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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