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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應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3日 06: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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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高級法院院長鄭鄂在分組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提出,“我們剖析過上訪案例,有相當部分是被害人一方無法獲得賠償,因為被告人本身沒有財産。被害人家裏的主要勞力致殘或者死亡,生活困難沒有人管,導致部分人長期上訪”。他建議,應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以維護社會穩定。(3月9日《新快報》)

  其實,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的呼聲,學界已提了十來年。在這一呼聲下,2009年八部委聯合出臺了《關於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見》,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系統建立起了刑事被害人補償基金。但救助基金的資金來源嚴重不足,致使一些法檢單位只是象徵性地做幾起,而不敢鋪開。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透露的數據,2009年,全國檢察系統僅救助刑事被害人666萬餘元;2010年,也僅救助4875萬餘元。

  而即便能很好落實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作用其實也很有限。據統計,我國每年的刑事案件立案率在400萬起以上,而破案率只在40%-50%,大部分案件的被害人連加害人是誰都不知道(據《社會公共安全研究》),這些案件根本進入不了檢察和審判程序,上述補償基金,跟這部分被害人完全沒有關係。

  在罪犯方沒有賠償能力的情況下,由國家來承擔對被害人的救助責任,已成為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不應成為立法空白。大多數國家規定,暴力犯罪中的被害人屬於救助對象,例如美國、英國、德國、新西蘭等即是;少數國家例如加拿大,規定所有的刑事被害人(包括詐騙等非暴力犯罪中的被害人)都是救助對象。

  這次刑訴法修正案的審議,將“保障人權”寫進了刑訴法,成為公認的最大的亮點。大家關注的焦點多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上,這是必要的;但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的人權,是否也應引起高度重視?那就從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著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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