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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層院審限應有所區別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3日 01: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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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3月9日訊 記者萬靜 “建議區分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期限,並對可以進行刑事和解的案件,適當扣除做和解工作的期限。”一直密切關注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羅殿龍代表,一見面就對記者直言自己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見。

  羅殿龍認為,草案延長了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期限。但當前刑事審判形勢比較複雜,任務繁重,不同級別法院審理的案件難易程度不一,特別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大量增加,處理被害人民事賠償和刑事和解,都要做大量細緻工作。

  “中院和基層法院的刑事案件審限應有所區別。這樣更有利於樹立司法權威,有利於有效化解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羅殿龍説,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和完善,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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