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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限制拘留後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2日 19: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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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記者陳菲、崔清新、徐硙)“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大會審議後,網絡上出現一些説法,認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可以秘密拘捕。這種説法是不準確的。因為在我們國家沒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説。

  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梅地亞兩會新聞中心就刑訴法修改舉行記者會。對刑訴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的採取強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屬的情形,記者們十分關注。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留、逮捕措施,除無法通知或者有礙偵查的以外,應該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不通知家屬的規定作了嚴格的限制。

  此次提請大會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規定,採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都應當在逮捕或者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刪除了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規定。

  同時,將拘留後因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僅限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並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另外需要説明的是,不通知家屬的情形是極個別的例外情況。一是這兩種犯罪,如果不妨礙偵查也都需要通知家屬。只有在有礙偵查的情況下才可以不通知。另外,有礙偵查的情形一旦消失,也需要立即通知家屬。第三,這種措施是臨時的、緊急的措施。”郎勝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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