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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炳功代表:徵地補償應實行“動態標準”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2日 07: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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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家寶總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是法律賦予農民的財産權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全國人大代表、審計署駐瀋陽辦事處特派員張炳功建議,在徵地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土地區位、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等綜合因素,將動態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作為徵地補償的法定標準。

  張炳功代表介紹説,目前我國土地管理法中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四至六倍。”張炳功代表説,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十五倍。

  張炳功代表認為,目前,這種補償標準與耕地轉用後的市場價值存在較大的差距,特別是商業、房地産開發等經營性用地。政府靠出讓土地獲取的收益遠遠超過徵地補償費用,徵地補償還存在一定不合理性,被徵地農民補償標準偏低。

  據張炳功代表調查,瀋陽市農用地土地成本為每畝60萬元-80萬元,出讓價格每畝150萬元-220萬元;丹東市農用地土地成本為每畝20萬元-30萬元,出讓價格每畝60萬元-80萬元。

  張炳功代表建議,國家應研究改進現行的徵地補償模式,充分考慮土地區位、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等綜合因素,將動態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作為徵地補償的法定標準。(記者 王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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