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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寧代表:延長職務犯罪案件拘留期限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1日 23: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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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北京3月8日訊 記者 鄧紅陽 陳麗平 "職務犯罪與普通刑事案件不同,具有一定的複雜性和特殊性,偵查取證的難度更大。"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蔡寧代表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實踐中,不少偵查人員反映拘留期限太短,不適應偵查工作的實際需要,制約了案件的正常辦理。

  蔡寧認為,將職務犯罪案件的最高拘留期限延長,無疑是對檢察機關偵查手段的強化,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拘留期限不足的問題,為人民檢察院準確、全面審查案件提供了較為充分的時間,對於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意義重大。

  "對於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應有條件地適用技術偵查措施。"蔡寧還認為,當前,科學技術發展迅速,網絡和電子産品普及,職務犯罪呈現智慧化和信息化特徵,對打擊犯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在實踐中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採用技術偵查措施的案件是有嚴格條件限制的,只有對不採用技術偵查措施不足以解決問題的重大犯罪案件才可適用;二是採用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履行嚴格的報批手續,且應當按照批准的措施種類、對象和期限執行;三是對於偵查過程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四是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應當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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