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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福森:防冤假錯案須廢除“偵押合一”制度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1日 14: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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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昨日,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司法部原部長張福森在討論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時表示:“如果‘偵押合一’制度不改,很難完全杜絕冤假錯案。”他認為偵查機關不能既掌握偵查權又掌握羈押權,建議廢除“偵押合一”制度。

  “偵押合一”容易導致刑訊逼供

  張福森首先充分肯定了“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的進步。但他隨後也指出問題。張福森拿“避免冤假錯案”舉例説,草案中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冤假錯案,但完全杜絕很難。“為了避免冤假錯案,草案作了很多規定,特別是在證據這一塊想了很多辦法,包括全程錄像等,但如果制度不改,很難完全杜絕冤假錯案。”

  他所言的就是“偵押合一”制度。所謂“偵押合一”就是指犯罪嫌疑人由偵查機關抓捕,同時也由偵查機關負責羈押。在這種情況下,偵查機關為了破案,可能會實施刑訊逼供,導致冤假錯案,甚至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

  “在我去過的國家中,實施偵押合一制度的基本上沒有。在許多國家,一旦批捕,犯罪嫌疑人就不在偵查機關手裏了,偵查機關要提審和訊問他,必須到羈押的地方。人不在你手裏,刑訊逼供就比較困難。”張福森説。鋻於此,他建議進一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廢除“偵押合一”制度。

  使用技術偵查手段要慎之又慎

  張福森還建議慎重使用竊聽等技術偵查手段。“我覺得技術偵查的範圍要嚴格控制,審批也要嚴格控制,要是用濫了,後患無窮。”

  所謂技術偵查手段,也叫秘密偵查手段,指偵查員利用竊聽、電話秘密跟蹤、手機定位等高科技手段,在秘密狀態下對嫌疑人採用的特殊偵查手段。

  張福森稱,草案增加了一項內容,即除了公安機關可以使用偵查技術以外,檢察機關辦理一些職務犯罪案件也可以提出使用技術偵查手段,只不過執行還是由公安機關執行。

  “雖然草案規定使用技術偵查手段要嚴格按照程序批准,但這個程序究竟有多嚴,還説不準。”他認為,使用技術偵查手段要慎之又慎,範圍要嚴格控制,審批要嚴格控制。

  具體而言,張福森建議:“如果公安機關需要使用這種手段,必須要檢察機關批准。而檢察機關要使用技術手段,則至少要報上一級檢察機關批准。”

  責任編輯:NN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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