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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刑訴法大修,檢察機關能否“開門審查”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1日 13: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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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護人在偵查階段調查取證,保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可助力檢察機關提高批捕質量。

  3月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是修正草案的一個亮點。(3月8日中廣網)

  可期待的是,辯護人在偵查階段調查取證,保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會有助於檢察機關提高批捕質量。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97條規定:審查逮捕部門辦理審查逮捕案件,不另行偵查。如此一來,就不能排除這種可能:按照公安機關提供的材料,形成了證據鏈條,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過程階段,因為時間緊、信息來源有限,作出了錯捕決定。

  根據修正草案規定,律師可以在批捕階段將調查取得的證據交到檢察機關。這就有助於避免冤假錯案。

  為了進一步提高批捕質量,檢察機關還可以在開門審查方面做做文章。比如,建立博弈機制,構建博弈所必需的舞臺和規則,適當增加辯護人以適當的話語權,有利於檢察機關兼聽則明,防患于未然。

  這方面,一些地方的檢察機關作出了積極的探索。2011年5月13日,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檢察院出臺的《審查逮捕階段聽證暫行辦法》,他們通過召開聽證會,使“控”、“辯”面對面發表自己意見,雙方不同觀點競相爭鳴。

  即使修改後的刑訴法沒有對“開門審查”作出明確規定,也期待更多地方像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檢察院那樣從制度建設入手,創新審查批捕的方式方法,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轉自新京報,版權所有,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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