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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興強:適度鬆綁金融機構參與期貨市場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1日 12: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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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代表、大連商品交易所總經理劉興強在其提交的議案中建議,儘快完善金融機構參與期貨市場的政策法規,在完善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機制的前提下,放鬆金融機構參與期貨市場的限制,以推動期貨市場進一步發展。

  劉興強表示,近幾年來,我國期貨市場已經進入穩步發展的新時期,規模逐步擴大,功能逐步顯現,具備了在更高層次上為國民經濟服務的能力。但現有的期貨市場政策法規基本框架成形于上世紀90年代期貨市場清理整頓時期,出發點側重於防範風險和規範運作,對參與期貨市場實行嚴格管制,尤其是對金融機構參與期貨市場設置了隔離墻。

  2007年以前,相關政策法規均明確禁止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交易,且禁止金融機構為期貨交易融資或提供擔保。2007年修訂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刪除了“禁止金融機構參與期貨投資”的規定,允許在不違規的前提下使用信貸資金進行期貨交易。

  劉興強指出,在實踐中,由於相關政策法規不完善,金融機構仍然較難進入期貨市場,其主要表現是:

  一是對“違規”難以界定,缺少可操作性。我國目前尚無有關信貸資金進行期貨交易的規定。實踐中,只要企業貸款進行期貨交易,無論是否套期保值,金融機構為了避免法律風險一般予以拒絕。

  二是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期貨市場資格認定問題。《條例》第33條與第44條第2款分別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期貨結算業務的資格,需經銀行業監管機構審核同意;從事期貨交易融資或者擔保業務的資格,需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但迄今為止,監管部門尚未出臺銀行開展上述業務資格認定的相關標準及程序,條例賦予銀行金融機構參與期貨市場的權利尚未得到完全落實。

  劉興強表示,從發達國家經驗來看,金融機構參與期貨市場不僅有利於提高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水平,也有利於完善期貨市場投資者結構,更好地發揮市場功能。在國外成熟期貨市場上,金融機構是期貨市場的主要參與者和套期保值的重要力量。(證券時報兩會報道組)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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