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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簽協議沒簽合同 能否要求賠償違約金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1日 12: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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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朱小姐:今年初在惠城區麥地看中一套房産二手新房,業主剛收房不久就放盤想出讓了,售價才6500元/平方米,總價60萬元。由於對方還沒有取得房産證,不能簽訂買賣合同,於是只和賣方張先生簽訂了定金協議,雙方約定定金為6萬元,辦理過戶時先支付首付款,餘款待辦理過戶並取得房産證後辦理銀行按揭,由銀行直接劃入張先生的賬戶。過後,按約定支付了三成房款。但是,張先生看到最近周邊房價上漲便後悔了,不想賣房子了。他找藉口稱,雙方尚未簽訂買賣合同,簽訂協議時房子尚未取得房産證,不具備轉讓房屋的法定條件。賣方因房價上漲而不願再繼續辦理房屋産權過戶手續是屬於違約行為?當初雙方簽訂的協議,內容包括了物業地址、面積等物業基本狀況、以及成交價格、付款時間及方式等,與房屋買賣合同所應當具備的條款相當,與合同同樣具備法律效力,對方是否應該賠償6萬元的違約金。

  點評:業內人士認為,當初雙方簽訂的協議,是買賣雙方的真實意圖,只是賣方尚未取得房屋的産權證,這才冠以協議之名。買方除了支付定金外,還支付了部分購房款,賣方單方中斷交易,是違約行為。買方可以通過法律訴訟,要求賣方按照協議的賠償條款約定,支付違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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