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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律師團追回兩萬定金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1日 09: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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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典案例

  去年3月18日,佛山出臺的“限購令”不僅大大打擊了房地産交易市場,也由此引發了不少退房熱潮,房地産糾紛成為了順德消費者維權的新熱點。

  2011年3月12日,順德市民周小姐看中了位於容桂街道的某一手住宅,在與該樓盤的代理仲介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後,約定向其購買房屋一套,並支付了2萬元的定金。正當周小姐滿心歡喜,準備在此“安居樂業”之時,3月18日連夜出臺的佛山“限購令”,卻導致已有兩套住宅的周小姐,不再符合購房條件。於是,周小姐多次要求該仲介公司退回已收取的2萬元,但房産公司卻始終態度強硬不予退還。

  無奈之下,周小姐找到了順德區消委會,調解中,仲介商一度不肯露面,只找到當時售樓的業務員,在閉路電視開啟情況下,業務員承認當時由於自身的原因沒有及時通知周小姐簽合同事項,才導致“限購令”生效後合同不能再簽署,同時表示日後能否退款成功要由發展商決定。事到如此,整個案情基本明朗化,順德區消委會認為仲介商在此事中要負全部責任,對於推卸責任一説,順德區消委會負責人指出:“要徹底處理好此事,必須要找到發展商負責人。”

  在順藤摸瓜的情況下,順德區消委會把投訴雙方約到單位進行調解。然而,調解幾度阻滯並且談判結果不如理想,發展商不斷用各種理由推脫不予退還定金,甚至提出:“發展商可以把房屋保留,只要限購令被取消,周小姐可以繼續履行合同”的荒唐觀點,與此同時,周媽媽的情緒多次失控,令案情再次陷入僵局。

  在雙方均不願讓步的情況下,區消委會就此案諮詢了消委會的公益律師,律師解釋,“限購令”是屬於政府政策行為,消費者的違約屬於法律上所説的不可抗力造成,基於公平原則,開發商應該將取得的利益無條件歸還給消費者。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遏制因限購令導致定金沒收“潛規則”,順德消委會決定支持周媽媽提起訴訟,將該案件納入公益訴訟範疇,並移交給消委會的法律顧問單位廣東言法律師事務所處理。

  最終,法院判決周小姐方勝訴,要求發展商將兩萬元定金及利息返還給消費者。對此,區消委會提醒購房者,對於並非因消費者一方責任導致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如開發商拒絕,可採取法律途徑,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專題撰文

  南方日報記者 鄭夢婕

  通訊員 馮雪玲 羅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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