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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1比1 民主新跨越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1日 05: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浙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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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決定草案

  據新華社北京3月8日電

  新華社記者 崔清新 周英峰 霍小光

  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8日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

  首次按“城鄉同比”

  分配全國人大代表名額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李建國在向大會作決定草案的説明時指出,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的最大特點是首次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

  決定草案規定,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其中,按人口數分配的代表名額為2000名。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人口數計算的名額數,按城鄉約每67萬人分配1名。這意味著,選舉法規定的“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將在選舉實踐中落到實處。

  從1953年我國第一部選舉法公佈實施起到1995年之前,我國農村與城鎮每一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為8比1。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選舉法將這一比例調整為4比1。2010年,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後的選舉法,明確了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這一重要原則。

  從8比1到4比1到1比1,人們常説的“同票同權”在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的選舉中得以實現。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韓大元認為:“這一修改意味著農村人口在選舉及政治權利的實現上向平等原則邁出了一大步,促成憲法規定的平等原則的充分實現。”

  既要“人人平等”

  還要“地區平等”“民族平等”

  在按照“城鄉同比”選舉人大代表保障公民享有平等選舉權,實現“人人平等”的同時,決定草案還充分體現了“地區平等”保障各地方在國家權力機關有平等的參與權,“民族平等”保障各民族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介紹説,“地區平等”也是選舉法修改的一個亮點。在我國,同級行政區域的法律地位應當平等,不論人口多少,在國家權力機關都應有一定數量的代表,應有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決定草案規定,基本名額數為8名,這樣可以確保人口較少的地區有一定數量的代表,以反映這一地區人民群眾的意見。

  關於“民族平等”,李建國説,從五屆全國人大以來,每屆關於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中,都明確規定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佔代表總名額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1名代表。根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各少數民族人口合計佔全國總人口數8.49%,變化不大。因此,提交本次大會審議的決定草案有關少數民族代表名額的規定與十一屆相同。

  代表結構更優化

  基層聲音更響亮

  選舉法明確規定,全國人大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李建國在作決定草案説明時説:“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基層代表特別是一線工人、農民和專業技術人員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上升,農民工代表人數要比上屆有較大幅度增加,黨政領導幹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降低。”

  這“兩升一降”意味著基層代表特別是農民工代表的人數將比以往有更大幅度的增加,全國人大代表結構將更趨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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