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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監督員被指未擺脫自己選人監督自己困境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1日 05: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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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3月9日消息:3月6日,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工作辦公室獲悉,將繼續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加強人民監督制度的立法調研和論證工作,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法制化進程。

  人民監督員制度法制化一直是每年兩會的熱點。截至2011年全國兩會,共有30多項關於人民監督員制度立法的議案、提案和建議,要求將人民監督員制度納入國家法律規範,進一步鞏固公民參與的制度創新和司法改革優良成果。

  最初,創建人民監督員制度是為了有效解決“監督者如何更好地接受監督”的問題。檢察機關擬作撤案、不起訴處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職務犯罪案件,是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容易出現問題的“三類案件”。

  2003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式啟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三類案件”成為試點期間必須主動提請人民監督員監督的突出重點。

  在這個階段,人民監督員由地方各級試點檢察院選任。不過,這使檢察機關面臨著“自己選人監督自己”的質疑。

  7年以後,這項制度在全國推開。

  2010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檢察機關全面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電視電話會議,下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部署在全國檢察機關全面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

  新《規定》明確要求,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組織選任或省級院統一選任。也就是説,監督省級以下檢察院的人民監督員,是由其上級檢察院選任的,監督工作也是由其上一級檢察院組織的,監督的力度和效果隨之明顯增強。

  當選任人民監督員“上提一級”普遍化以後,部分省級檢察院選擇一至兩個地市開展人民監督員選任委員會試點工作,即由機關、人民團體、社團組織等單位人員組成選任委員會,統一負責選任工作,真正實現在檢察體制外選任人民監督員。

  2011年8月,浙江省嘉興市成立了市人民監督員選任委員會,由市機關及婦聯、總工會等有關單位負責人任成員,選任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選任工作具體事項。9月,選任委員會通過嘉興市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發佈《人民監督員選任公告》,並商請當地有關單位組織推薦候選人和接受公民自薦。

  在公告規定的一個多月時間裏,選任委員會辦公室共接受單位推薦和公民自薦人民監督員候選人80名。經過資格審查、民主討論、充分醞釀,確定了56名擬任人選。後來又經過媒體公示和任職公告等程序,這56人最終成為嘉興市檢察機關人民監督員。

  有專家表示,這種方式從源頭上保證了人民監督員外部監督功能的實現。

  據統計,人民監督員工作開展9年來,全國檢察機關共選任人民監督員4萬多人次,監督案件3.6萬餘件,其中人民監督員同意檢察機關擬定意見3.5萬餘件,不同意1600余件,不同意且被檢察機關採納900余件。人民監督員通過監督評議案件,使超過900起案件的實體性處理改變了檢察機關業務部門的擬定處理意見,維護了法律的尊嚴與權威,也有力促進了檢察機關規範執法、提高了辦案質量。

  但是,目前人民監督員的選任仍以檢察機關為主,沒有完全擺脫“自己選人監督自己”的困境。這也成為人民監督員制度面臨的最突出的問題。促進人民監督員制度法制化,正是要從國家立法層面對這項制度進一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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