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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女員工狀告“食言”單位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1日 00: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昆明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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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雷晴報道 昨日是“三八”婦女節,全社會倡導保護婦女權益。而陳女士卻為了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將單位告上法庭。西山法院審理了這起勞動糾紛案。

  31歲的陳女士曾是昆明南國經貿有限公司下屬單位的一名員工。早在2002年12月,她進入公司從事美的電磁爐導購工作,先後被分配到北辰普爾斯馬特店、岔街盛興店、國美順城店工作,其間她勤勤懇懇,曾三次被單位評為優秀員工。去年1月她準備結婚,到醫院進行婚前檢查。“醫生告之可以用醫保卡支付檢查費用,我才想起工作那麼多年,公司沒把醫保卡發到我們職工手裏。”陳女士説。

  回去後,陳女士向單位索要醫保卡,讓她意外的是,工作那麼多年,公司根本沒有給她辦理醫保。“法律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了合同,用人單位就得給職工辦理‘五險’。我們和公司簽過合同,單位也告訴我們會為職工辦理‘五險’,可現在我才知道單位在説謊。”一氣之下陳女士于去年1月20日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她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可遭到公司的拒絕。

  為此,去年11月1日,陳女士向西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其確認她和單位的勞動關係,但西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人的請求無事實依據和超過仲裁時效為由,裁決駁回她的仲裁請求。無奈之下,她只好將昆明南國經貿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認定她與公司自2002年12月至2011年1月20日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要求公司支付她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合計人民幣30268.5元;補繳勞動關係期間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

  “公司與陳女士簽訂勞動合同是從2008年起,之前沒有簽訂過勞動合同,我們不承認2008年前和她有過勞動關係。”法庭上,公司的代理人稱,陳女士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是從2008年起,簽訂合同後公司就為其購買了各項保險,不存在違法行為。至於陳女士提出要公司支付她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在調解階段公司也同意支付,但認為陳女士提出的補償金額過高。

  陳女士的代理人劉愛國律師認為,陳女士從2002年就進入公司工作,就與公司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這有陳女士工作期間的獎狀為證。“從被告所舉證據來看,2008年陳女士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公司只為她購買過社會保險,其餘的醫療保險、工商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都沒有購買。此外,陳女士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的規定提出來的,並沒有超過法律標準。”

  庭審中,法官提出,原告關於補繳勞動關係期間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的訴請不屬於本案的審理範圍,應該另案起訴。此案沒有當庭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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