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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了85張照片檔案館沒打招呼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0日 0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瀋陽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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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檔案館出本書,用了我拍攝的照片,卻沒通知我!”幾年前,市民趙先生在一本檔案館編輯的《和平舊影》裏看到了自己拍攝的85張照片。對此,檔案館的説法是:這是用於館藏,沒有侵犯著作權。

  此案由市中院一審,被告對一審判決不服,訴至省高法,日前省高法終審判決:這是侵犯著作權,賠償3萬元。

  2006年4月,瀋陽市民趙先生出版了一本《瀋陽史記圖説》一書。同年9月,瀋陽市和平區檔案局編輯出版了一本書——《和平舊影》。

  趙先生發現,《和平舊影》一書中收錄了自己的“原西塔”、“瀋陽站內水塔”等85幅攝影作品,趙先生經過調查發現,《和平舊影》一書由和平區檔案局編輯出版,這本書第一版載明出版時間為2006年9月,印數20冊。第二版書內收錄攝影作品與第一版一致,第二版載明出版時間為2009年3月,印數200冊。

  趙先生通過公證、查檔並聘請律師取得證據鏈條,隨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認定檔案局侵犯其著作權,向其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責任。

  檔案局辯稱,其編輯作品的目的是用於館藏,屬於執行公務行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省高法終審認為,《瀋陽史跡圖説》為趙先生編著,公開出版發行的出版圖書,該書收集的照片中,有數十幅為趙先生拍攝,故趙先生對自行拍攝的照片依法享有著作權。檔案局對《瀋陽史跡圖説》中由趙先生拍攝部分照片沒有異議,但其未經趙先生允許,在其自行編著的《和平舊影》中使用趙先生在《瀋陽史跡圖説》中享有著作權的照片,構成對趙先生著作權的侵犯。據此判決,瀋陽市和平區檔案局賠禮道歉,並賠償趙先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萬元。本報記者梅天磬

熱詞:

  • 和平舊影
  • 瀋陽史跡圖説
  • 高法
  • 拍攝
  • 侵犯著作權
  • 印數
  • 檔案館
  • 2006年
  • 瀋陽史記圖説
  • 攝影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