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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稅收優惠不能“懸空”操作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9日 23: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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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絕大多數小微企業難以享受通過進項稅額進行對衝的優惠——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僅限于“機器設備”一項,而其他諸如固定資産投資等均不包含在內。

  據《新京報》3月6日報道,一家年營業額在300萬以下從事服務業的小企業,在當前稅費徵收的標準下,需繳納的核定稅費為營業額的8.2%。其中,營業稅是5%,城建稅是營業稅的7%,教育附加是營業稅的3%,地方教育附加為營業稅的2%,稅務局認定行業利潤率為10%,所得稅是利潤的25%。亦即是説,即使該企業的利潤率達到當前稅務部門所認定10%,其年真實營業額如果為100萬元,即意味著需要繳納8.2萬元的稅費,而該企業的凈利潤則僅剩下1.8萬元。

  在去年10月國務院出臺小微企業稅費優惠政策、並於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上述小企業仍然存在令人吃驚的上述稅負壓力,則充分説明去年10月出臺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事實上處於“懸空”狀態。

  這是因為,去年10月對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徵點的上調,其增值稅僅是將月銷售額2000元至5000元起徵調整為5000元至2萬元,營業稅僅是將月營業額1000元至5000元起徵調整為5000元至2萬元。客觀論之,基於最近幾年持續的物價大幅上漲,當下的“5000至2萬元”銷售額(或營業額)難以作用到絕大多數小微企業身上,用於一個擺地攤的小商販身上倒更為合適。

  此外,對“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懸空”,還表現在所得稅的優惠上,按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含)6萬元的小微企業,其所得減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並按20%稅率繳納所得稅。但真實評估,該所得稅優惠政策,僅對極少數微型企業作用明顯,但卻根本無法將絕大多數小微企業覆蓋其中。

  回顧我國近年來的減稅舉措,幾乎均是如此。2009年1月,我國正式啟動將增值稅由生産型轉向消費型,但是在該方案將增值稅額度相對上調之後,絕大多數小微企業卻難以享受到通過進項稅額進行對衝的優惠——一方面操作難度過大,對於絕大多數小微企業而言,其零星的採購、以及費用支出,很難通過正規的含稅交易進行;另一方面操作空間過窄,其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僅限于“機器設備”一項,而其他諸如固定資産投資等均不包含在內。

  不僅如此,近年來種種變相增加稅負的手法,令眾多小微企業不能不為之心寒——比如,按原有稅法規定,技術轉讓不超過500萬元免徵所得稅,超過500萬元減半徵收所得稅,但是2010年12月國稅局頒布的新規定卻玩起了“文字遊戲”,將技術轉讓的標準設定為“全球獨佔”。可想而已,對於全國總數逾千萬家的小微企業來説,擁有“全球獨佔”技術、並真實轉讓的,可能已是寥寥無幾。

  針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不能“懸空”操作,種種變相增加稅負的手法則更應立即叫停。因為,小微企業的生存,不僅僅關涉到我國50%左右的稅收,更關涉到我國80%以上人口的就業。而小微企業的發展,雖然不能提供過多的GDP,但其卻是充分激活當下日趨下行經濟困境的關鍵所在。(楊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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