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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她還他的錢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9日 20: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海南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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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海口3月6日訊 (記者文剛 通訊員王曉 黃燕)3年前,薛某(男)用撿到的一個身份證開戶投資,獲益匪淺,本息高達139.8萬元。3年後,身份證主人姚某(女)知道後,轉走了“自己賬戶”內的錢並用來繼續投資。

  日前,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離奇的不當得利案,一審判令姚某返還存款及其投資收益。

  經法院審理查明,原告薛某原是海南某房地産開發公司員工。2008年6月,房地産開發總公司為了盤活業務,在內部進行短期融資。作為職員,為了讓公司不知道自己的財務狀況,薛某於是使用當年在海口市龍昆北路華海公園撿到的姚某的身份證,到深圳發展銀行海口分行設立一個賬戶,並多次向公司投資。2011年3月25日,華山公司通過轉賬的方式,將投資回報共計本息139.8萬元轉入以姚某名義在深圳發展銀行海口分行營業部開設的賬戶內。

  2011年3月29日,姚某得知薛某冒用其身份證在銀行開設賬戶之事後,便向海口市公安局金貿派出所報案,要求立案調查。金貿派出所調查後,決定對薛某冒用身份證行為行政罰款500元。同一天,在未告知薛某的情況下,姚某將薛某以其名義在深圳發展銀行海口分行營業部開設的賬戶內的全部存款轉至自己賬戶。2011年4月6日,姚某將存款中的139.8萬元用於購買“聚匯寶”理財産品,2個月後獲利7225元,並將其取走。同日,姚某再次用該賬戶的存款購買“聚匯寶”理財産品。

  得知姚某將全部存款轉走並用於購買“聚匯寶”理財産品後,薛某多次找姚某協商,要求其將轉走存款及所産生的孳息返還,但均未果,薛某為此訴諸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在未經原告的同意下,擅自將139.8萬元轉至自己賬戶,並將用於購買“聚匯寶”理財産品獲利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不當得利,遂依法一審判令被告姚某返還存款及孳息給原告薛某。日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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