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法院明確“誰委託,誰就是委託人” 上海外運討回墊付運費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9日 20: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法院網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上海外運向承運人墊付2.5萬餘美元運費,但在向委託人託收時卻遭拒絕。由此引發一起委託人拒絕向貨運代理人償還墊付海運費的糾紛。

  【案情簡介】

  墊運費惹出一起官司

  1990年2月,深圳海灣石油化工公司(簡稱海灣公司)與香港東如行有限公司(簡稱香港公司)簽訂合同,海灣公司為賣方。為履行購銷合同,海灣公司又委託深圳江南經濟開發總公司(簡稱江南公司)代理出口。兩公司約定,江南公司負責出口報關,異地報關由海灣公司協助代辦;有關貨物質量、運輸、催開信用證等由海灣公司負責。

  同年3月,江南公司與香港公司簽訂售貨合同,江南公司為賣方,貨物由上海經香港到美國口岸。之後,江南公司在空白的貨運委託書上的'委託方'處加蓋江南公司公章後,交給海灣公司轉給中國外運上海公司(簡稱上海外運),委託其代辦報關、訂艙出運業務。上海外運代為報關、訂艙後,于同年5月安排貨輪將貨物出運至美國巴爾的摩。

  因江南公司在貨運委託書上未註明運費支付方式,上海外運在海運提單上亦未註明。承運人根據航運慣例視為運費預付,向上海外運收取了運費2.5萬餘美元。但上海外運先後向海灣公司和江南公司託收運費均遭拒絕,最後只好將江南公司告上法庭。江南公司認為上海外運負有委託不明的過錯責任,並要求將海灣公司作為第三人、追加香港公司參加訴訟承擔責任。

  法院一審、二審均認定,江南公司應償付上海外運運費2.5萬餘美元,並給付利息3千余美元。

  【精案評析】

  誰委託,誰就是委託人

  法院認為,買賣合同與貨運代理合同是兩個法律關係。江南公司是海灣公司的出口代理人,本應以海灣公司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但江南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委託上海外運代理貨運。而上海外運代江南公司辦理了貨物運輸事宜,雙方之間形成了江南公司為委託人、上海外運為貨運代理人的貨運代理合同關係,因此,上海外運有權向江南公司收取所墊付的運費。本案的處理結果同海灣公司無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香港公司與江南公司之間是買賣合同關係,與本案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係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故江南公司提出的將海灣公司作為第三人、追加香港公司參加訴訟的意見不予採納。法院認為,貨運委託書的填寫時委託方的責任而非受委託方的義務,江南公司向上海外運提交了蓋有江南公司公章的空白貨運委託書,因而應承擔本案委託不明的過錯責任。

  本案係貨運代理合同糾紛,在業內對委託人識別問題的意見基本一致,即在辨別貨運代理委託人時,應當堅持'誰委託,誰就是委託人'的原則,這也成為貨運代理行業的操作慣例。

熱詞:

  • 外運
  • 委託人
  • 法院一審
  • 訂艙
  • 委託方
  • 貨運代理人
  • 第三人
  • 承運人
  • 法律關係
  • 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