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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懷孕被炒 員工獲賠五萬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9日 0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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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一年“三八”婦女節臨近,“婦女權益保護”再次成為關注熱點。昨日,南京市中院公佈一批司法加強對婦女權益保護的典型案例。記者注意到,在婚姻問題、企業用工和財産分配等問題上,法官通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給予了女性最大限度的保護。

  因懷孕被炒

  女職員獲賠近5萬元

  2009年初,盧某應聘南京某藥業公司法務專員成功。上崗沒幾天,盧某就懷孕了,公司得知後以“試用不合格”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2009年6月南京江寧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認定該公司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按照盧某應聘時填寫的3700元期望月薪補發工資,而補交保險等其他請求未獲支持。盧某不服,向南京江寧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判處補發工資7400元。盧某不服,遂起訴到南京中院。

  主審法官告訴記者,《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依據該條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在涉女職工案件中,以用人單位侵犯“三期”女職工的勞動權利的現象尤為嚴重。盧某一案中,藥業公司在得知盧某懷孕後,以“不能勝任崗位”為由解聘,嚴重損害了盧某合法權益。法院最終判決,除了補發盧某從入職之日直至二審宣判之日的工資,還需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項目和數額報銷盧某的生育費用,共計約5萬元。

  沒安排好女方生活

  丈夫4次起訴離婚被駁回

  2005年的一場車禍,讓常某的妻子吳某高位截癱。之後因60多萬元的賠償款保管問題,雙方家庭産生矛盾,兩人開始分居並日漸疏遠。2008年1月到2010年4月,常某先後3次向南京鼓樓區法院起訴離婚,均被駁回。期間吳某起訴常某要求給予扶養費,法院判處常某給吳某每月補貼1200元。2011年6月,由於吳某住所已變,常某再次向南京下關區法院遞交離婚起訴書。

  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嵇娟告訴記者,按照《婚姻法》規定,婚姻雙方感情破裂,就可以判處離婚。在法院實際操作中,當事人如果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就會判處離婚。但《婚姻法》同樣規定,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即使離婚,一方也應對生活不能自理的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由於常某未能妥善安排好吳某今後生活,為保障吳某的生存權,法院再次駁回起訴。

  結婚當天過戶

  離婚後不能撤銷房屋贈與

  2010年2月11日,劉某與張某登記結婚。當天,兩人就到房産部門,將劉某的房屋由劉某一人所有變更為兩人共有。之後,張某將戶口遷入房內。婚後不久雙方發生矛盾,2010年11月30日,劉某向南京秦淮區法院提起離婚。

  庭審中,劉某以張某未履行與其同居生活的義務為由,要求撤銷該房産的贈與,判決該房産歸其所有。法院認為,婚姻不能作為贈與條件,原告要求撤銷贈與的理由不成立。該房産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産依法進行分割。考慮到劉某在婚前支付了絕大多數購房款,並且雙方的婚姻關係持續時間很短,最終判決由劉某取得該房屋所有權並歸還剩餘貸款,同時給付張某該房屋補償款17萬元。本報記者 顧 敏

熱詞:

  • 盧某
  • 懷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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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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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決
  • 2010年
  • 三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