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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婚時送房産,離婚時要“收回”法院判“不能反悔”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9日 06: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京日報數字報刊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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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通訊員 施法 記者 徐濤 實習生 董也)求婚時,秦淮區一男子在房産證上加女友名字,條件是兩人結婚。但是,領證後兩人産生矛盾,未同居生活就到法院打起了離婚官司。男方認為,當初給女方加名字是以同居生活為條件的,現在兩人無夫妻之實,要求女方“凈身出戶”。不過,法院卻認為,不能以同居生活作為贈送房産的條件,判男方補償女方17萬元才能完全收回房産。昨天,市中院公佈了這起保護女性權益的案例。

  王少強大謝娟9歲,兩人通過交友網站結識,但謝娟一直未下定決心與王少強結婚。2010年2月,王少強一再求婚,並在自己位於水榭華庭的房子産權證上加了謝娟的名字,當天,謝娟與他登記結婚。

  可是,剛結婚,謝娟就在王少強的抽屜裏發現了治療陽痿的藥,擔心他沒有生育能力,開始出現矛盾,兩人始終未一起生活。當年11月,王少強向秦淮區法院起訴離婚,要求把房屋産權變更為他一人所有。

  法庭上,王少強認為,他當時把房産證上加謝娟名字的原因,是要她跟自己結婚並同居生活,而謝娟婚後一直沒有跟他共同生活,屬於“違約”,所以房産應該歸還。謝娟則認為,當時是王少強為追求自己而把房産證加上自己名字,而且兩人離婚原因在於王少強沒有生育能力,她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産來分割這套房産。

  法官認為,婚姻是一種人身關係,不能作為贈與條件,所以王少強當初贈與房産時設定的“共居生活”條件是無效的,這套房産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産依法進行分割。

  不過,考慮到該房屋係王少強婚前購買並支付了大部分購房款,還有20多萬元的貸款沒有還清,且兩人的婚姻關係存續時間很短,對該房産的分割應當充分考慮平衡雙方的利益,所以判決由王少強取得該房屋所有權並歸還剩餘貸款,但需補償謝娟17萬元。(文中人物係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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