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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又離婚 房子該歸誰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9日 04: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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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03年1月張某因感情不合與妻子黃某協商離婚。為使妻子黃某同意離婚,張某作出很大讓步,同意把婚後購買的房産分歸黃某所有,隨後兩人辦理了離婚登記並將房産過戶至黃某名下。由於張某找不到住房,離婚後兩人仍住在該房子內。2003年12月兩人又登記復婚。復婚後兩人感情再度破裂,黃某提出離婚,張某表示同意,但要求對房産進行分割。

  兩人因對房産分割産生糾紛,于2004年4月訴至法院。張某訴稱:房産原本就是夫妻共同財産,當初離婚全給黃某並非出於自願。雖然離過婚,但又復婚了,配偶及房産均是原來的狀態,沒有變化,應將該房産作夫妻共同財産分割,其應分得該房産的一半。黃某辯稱:該房産是她的婚前財産,張某無權要求分割。

  ■法院審理:

  2004年8月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黃某離婚時把房産分給黃某並過戶至黃某名下,該房産已全部歸黃某所有。後兩人雖又復婚,但該房産所有權早已發生變化,成為黃某復婚前的個人財産。依《婚姻法》第18條之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産包括復婚前的財産,婚後未作特別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産,離婚後仍歸一方所有。因兩人復婚後並沒有把該房産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産,故張某復婚後再離婚,無權要求分割該房産。法院遂在判決兩人離婚的同時,駁回張某要求分割房産的主張。

  ■律師説法: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産:(一)一方的婚前財産;(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産;(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産。”可見,一方的婚前財産包括復婚前的財産,婚後未作特別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産,離婚後仍歸一方所有。復婚後再離婚,另一方一般也無權要求分割。本案張某與黃某離婚時把自己本應分得的一半房産讓給了黃某,並過戶至黃某名下。後來,兩人雖然又復婚,但從法律上看,該房産的所有權已發生變化,成為黃某的婚前個人財産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産,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産。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於張某在與黃某復婚以後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將該房産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産,所以他無權要求分割該房産,法院判決駁回張某的主張是正確的。

  (山東舜銘律師事務所律師、曲阜師範大學法學院講師 張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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