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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客騎馬摔傷景區賠償後保險公司還該不該賠?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7日 0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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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遊客在景區騎馬時摔傷,景區為此賠了8萬元。購買了意外傷害險的受傷遊客,隨後又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以“景區已足額賠付不重復賠償”的行業慣例拒賠,但兩審法院均判決,保險公司該賠。

  騎馬受傷 景區賠了8萬

  遊客胡先生的代理人況力彬介紹,2010年“五一”節期間,胡先生組團參加了二日遊,出發前還委託旅遊公司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險。旅遊時,景區的馬兒吸引了胡先生他躍馬而上,誰知途中從馬背上墜落,治療52天,用了2.5萬餘元。胡先生出院後與景區達成補償協議,約定景區賠償醫療費,一次性支付傷殘賠償後續醫療誤工等共計8萬元。

  保險辯稱 實行差額補償

  據悉,旅遊公司與永誠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以下稱永誠保險)簽訂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胡先生隨後起訴永誠保險。

  法庭上永誠保險辯稱,胡先生已經得到了景區的足額賠付,而保險合同約定醫療費實行補償原則,只有在景區的賠款存在差額時,他們才給予補償性的賠付。

  法院判決 保險也要買單

  南岸法院在判決中這樣回應:保險單並沒有明確約定遊客在景區處得到足額醫療賠償就可免除支付責任。所以,遊客有權要求保險賠償。

  2011年4月該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支付醫療補償2萬元住院津貼保障按52天計算共計5200元。

  保險公司上訴到五中院,五中院最終維持原判。

  法院這樣評價行業慣例

  保險公司上訴時曾表示:

  醫療補償金不等同於醫療費用賠償金。醫療補償金特指“遊客在社會福利機構第三方醫療保險取得補償後,保險公司僅給付剩餘部分,最高給付金額以保險合同為限”。這是保險行業慣例,也是習慣做法。

  在景區已經足額賠償下,如果保險再支付醫療補償金,將誘發遊客的道德風險。

  市五中院審理後認為:

  該行業慣例與合同約定不相符。根據合同,醫療補償保險金應理解為,“保險事故發生後進行治療所發生的合理必要的醫療費用”。

  按照保險法,遊客受傷後得到景區賠償,與向保險公司索賠並不衝突。

  保險公司敗訴達75%

  渝中區法院金融法庭是長江中上遊唯一的一個金融法庭。副庭長宋濤在接受重慶晚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近四年保險官司中保險公司敗訴率較高,2008年2009年均為60%,2010年達到70.45%,2011年達到75%。居高不下的敗訴率不但會動搖市民對保險的信心,而且會大大增加保險公司經營成本。

  保險公司敗訴原因有三:

  一是,簽訂合同時保險公司未履行免責條款的明確説明義務;

  二是,根據法律,對保險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有爭議時,法院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三是,我國保險立法較晚,保險從業人員沒有跟進立法。(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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