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龐青松:非法“綁人示眾”該當何罪?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7日 06: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荊楚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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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廣州日報》載:3月2日,廣州天河區黃村路邊,1名男青年涉嫌使用一張面額20元假幣被店主發現,店主的朋友當場將男青年綁在鐵桿上示眾。此事引起路人圍觀。警察到現場後發現證據不足將其釋放。

  “證據不足將其釋放”,那麼説,捆綁男青年示眾一事,應算非法吧?男青年是被釋放了,但綁人者受到相應的處理了嗎?“綁人示眾”一事中,“綁人者”該當何罪?

  沒有充足的證據竟然把別人綁起來示眾,眼中還有國法嗎?“如果男青年也是被人家騙了的,不知道使用的錢是假的,那不是冤人家了?”圍觀者的話一針見血。

  退一萬步説,就算是那名男青年有意使用了假幣,也只能由執法人員依據相關法規對其進行處理,你一個非執法人員怎麼能擅自捆綁別人,並將其示眾呢?非法限制、妨礙或剝奪自然人的身體自由,即為侵權行為。以非法的措施,限制受害人的身體自由,就是侵害了身體自由權。隨意“綁人示眾”是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個人以為,應該受到處罰,《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中説,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只是不知道,警察到現場後對“綁人者”予以處罰沒有?

  隨意捆綁他人、羞辱他人折射出的是人們法律法規意識淡薄的現實,一些人做事只憑一時衝動,思想簡單,行為粗暴,做事顧頭不顧尾,所以,有關部門對隨意“綁人示眾”者應依法予以嚴厲的懲處,以此警誡那些目無法紀、以為自己就是法律的人。

  稿源:荊楚網

  (來源:荊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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