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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克隆” 蒸發5萬多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7日 02: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佛山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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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日報訊記者龐文彬報道:卡不離身,卻接連收到銀行發來的交易短信,55000余元莫名蒸發。昨日,記者從禪城法院了解到,因不滿銀行拒絕賠償,黃先生將銀行告上法院,一審勝訴獲賠。

  據查明,2009年3月,市民黃先生在某銀行佛山支行,辦理了信用卡一張,同時辦理了該卡手機短信通知業務。而在去年3月10日晚上11時48分至11時54分,短短6分鐘時間,黃先生在未進行任何交易情況下,接連收到某行發出的多條短信通知,表明他的信用卡已被轉賬50000元、取款5000元及扣手續費250元,共計55250元。

  黃先當即打銀行客服,告知上述異常現象,並按提示辦理了挂失手續。翌日淩晨,黃先生又在瀾石派出所報案。黃先生信用卡內55250元莫名無故丟失,儘管他多次要求銀行返還上述款項,但一直協商未果。無奈之下,黃先生只能一紙訴狀,將銀行告上法院。

  從法院調取的監控錄像可以看出,持卡男子並非原告黃先生,其取款時所持的卡一面為黃色,一面為綠色,與真的信用卡迥異。

  黃先生代理律師認為,在原告黃先生持有真實的信用卡而未進行交易的情況下,銀行營業點櫃員機卻允許他人使用克隆卡成功完成了交易,説明該行櫃員機沒有識別真假銀行卡的能力。

  他同時表示,雖然銀行與黃先生雙方約定,“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但如果仍然根據該條款,認定犯罪分子盜取存款是持卡人親自所為,不僅違反公平原則,而且也免除了銀行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轉賬人和取款人並非原告本人,轉賬和取款信用卡也並非原告所持有的信用卡而是一張克隆卡。原、被告雖然約定:“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但該約定適用前提是原告持真實的銀行卡進行交易。為此,銀行方面未能保障原告存款安全,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需向黃先生支付55000余元損失及利息。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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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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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克隆卡
  • 2009年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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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