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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腦出血之後的維權路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6日 09: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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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練育梅

  ◆練育梅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我曾辦理的一個案子是一起牽涉到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腦出血經搶救後雖未死亡,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長期住院治療的案例,從現有條文來看,該案例是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情形的,那勞動者的權利能否得到保護呢?

  該案的當事人梅某是某自來水維修安裝公司職工,2010年8月10日下午1點,梅某受單位指派到室外修理水管,工作了2小時後,梅某突然昏倒在地上,後被送往醫院搶救,診斷為左側基底節區腦出血,需進行“開顱血腫清除、去骨瓣減壓手術”,然而手術後併發癲癇,一直言語不清,右側上下肢體活動受限,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梅某傷殘後,其家屬陳女士找單位交涉,單位墊付部分醫療費用後拒絕繼續支付後續費用;申請工傷鑒定,勞動保障部門拒絕受理;找當地律師,律師不願代理。拒絕陳女士的共同理由,正是本文開頭時的那種觀點。

  看著無助的陳女士,我代表我所在的上海君康律師事務所接手了此案。我整理了如下辦案思路:1.該情形是不是中暑?如果是,可以視為工傷。2.如果不是,那麼引起疾病的原因是什麼?如果是由於工作方面的原因導致的,那就應該不能完全排除工傷的可能性。另外在訴訟的技巧上,主要是強化調解結案,一是律師先出面進行調解;二是進行工傷認定的同時,通過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進行調解;最後,如果認定不是工傷,則進行行政訴訟,同時由法院進行調解。

  隨後,我開始著手進行調查:收集了梅某作業當天的氣象資料,當天溫度高達36.2℃,但到作業現場進行實地勘察,又收集醫院病歷後,初步確定不是中暑;隨後找權威醫學專家了解腦出血的有關知識,同時對一同作業的人員進行走訪調查,查明當時工作的情況,收集了類似傷殘得到工傷認定的案例等一系列材料,初步確定梅某的疾病主要是由於工作環境惡劣(溫度高達36.2℃),缺乏高溫作業安全保護條件,以及超強度勞動引起的。據此,我認為梅某的傷殘應認定為工傷。

  最後,案件的處理也基本按當初的設想進行。在與用人單位談判、勞動保障部門調解未果後,最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過律師和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並考量律師提交的相關證據,雙方當事人重新回到談判桌上,達成用人單位一次性補償23萬元結案的協議。

  法律規定是剛性的,但從看似不符合法條規定的表象中,尋求合法、合理的那個訴求,正是我作為律師所要努力的。

熱詞:

  • 腦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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