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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權不能轉贈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6日 05: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汕頭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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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南方網報道李興浩關於“二胎指標可轉讓”的建議引起了社會公眾的極大爭議。廣東省計生委主任張楓3月2日通過媒體明確表態:“無論一胎,還是二胎,人的生育權是絕對不能轉贈的。”

  張楓解釋,根據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第十八條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這些政策都表明夫妻雙方享有的生育權,是要按照法律來辦的。

  張楓説,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但生育權不是説轉贈就能轉贈的東西。一旦轉贈生育權,不但不符合法律規定,還會萌生道德問題,如涉及買賣。對合法的二胎生育權,是絕對不能轉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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