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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未果合同押金竟不退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6日 00: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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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潘從武 通訊員黨平凡 2011年7月,某藥材公司發佈招租廣告,稱有店面對外招租,濟康醫藥公司看到後便前往洽談。藥材公司要求先交押金再談合同。於是,濟康醫藥繳納了11萬元的合同押金。然而,接下來的談判並不順利。之後,濟康醫藥要求藥材公司退還押金。藥材公司稱,11萬元是合同押金,不是租房押金,不應該退還。濟康醫藥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法院一審後,判令藥材公司返還濟康醫藥11萬元。藥材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

  ■以案釋法

  唯有定金具有定金權利

  法院認為,依據擔保法的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交付留置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爭議的11萬元,寫明為押金,但未註明是為擔保合同簽訂而支付的押金,藥材公司也無法證明雙方約定此款有定金性質。因此,藥材公司無權佔有濟康醫藥的押金,應該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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