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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貨倒車壓飛路石擊傷人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5日 23: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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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徐偉 通訊員董建麗 蔡某駕駛重型普通貨車倒車時,壓飛地上的鵝卵石,將正在工地工作的韋某頭部擊傷。警方認定,本起事故屬交通意外,蔡某、韋某均不承擔事故責任。經鑒定,韋某顱腦損傷後智慧障礙為6級傷殘。因雙方協商未果,韋某訴至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故車輛係朱某和肖某所有,蔡某係二人雇請的駕駛員,該車挂靠在重慶某運輸公司運營。法院審理後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韋某醫療費1萬元、殘疾賠償金11萬元;朱某和肖某賠償交強險限額以外的部分共計26萬餘元;運輸公司對朱某和肖某的賠償金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以案釋法

  受害人非故意機動車不能免責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存在故意的情形下,機動車不承擔賠償責任。可見,機動車唯一免責的事由是受害人故意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而本案中韋某並無故意情形。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範圍,是以被保險人是否承擔責任而決定,而不是以機動車駕駛人有無過錯為標準,故保險公司在有責賠償限額內對韋某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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