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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無權瓜分 教練理應維權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5日 18: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燕趙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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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成榮被青海體工一大隊要求上繳獎金,他拒絕後工資已經被停發兩個月。

  “150萬元獎金事件”追蹤

  □本報記者南開宇

  拒上繳近150萬獎金,殘奧金牌教練汪成榮被停職一事(詳見本報昨日B07版),引發風波不斷。昨日,記者採訪了法律界人士,河北博尚律師事務所牛振雨律師認為,汪成榮所在單位青海體工一大隊停職停工資屬違法行為,汪成榮可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進行解決。

  汪成榮佔理可走法律程序

  牛律師認為,首先在整個事件中,中殘聯答覆明確,這筆錢屬汪成榮個人所有。青海省體工一大隊只有用文件證明這筆錢歸集體,而不應以“慣例”作為瓜分獎金的依據。所謂的給“有關參與人員”均沒法律依據,他們該得的錢應當由中殘聯支付,而不是從汪成榮個人獎金裏出。

  其次,“青海是欠發達地區”不應成為單位瓜分汪成榮獎金的藉口。而青海體工一大隊其他教練員的做法,充其量是個人自願捐贈行為,這對其他教練員沒有強制力,上升不到法律責任層面。青海體工大隊把其他教練員的做法搬出來,讓人感覺是在“道德説教”。整件事之所以走到今天,一定程度上與單位沒有把自己和教練員擺在平等位置上有很大關係。

  昨日,青海體工一大隊表示有意請律師與汪成榮打民事官司。對此,牛律師表示這一説法從程序上就存在錯誤,單位與職工的糾紛應通過“勞動仲裁”程序解決,對仲裁裁決書不服可到人民法院起訴。但在牛律師看來,無論停職問題還是獎金分配問題,青海省體工一大隊勝訴的希望都不大。

  三大糾結點思維需轉變

  回頭總結整件事,其實主要存在三大糾結點:體育訓練單位與運動員、教練員利益分配的糾結,幕前體育明星與幕後服務人員利益分配的糾結,體育訓練單位市場化管理與舉國體制的糾結。

  青海體工大隊與汪成榮之間“獎金事件”的本質,其實是競技體育由“舉國體制”、“計劃體制”向“市場體制”、“俱樂部體制”轉變過程中發生的必然事件。今後,汪成榮們應學會運用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尋求體育市場規則的變革。

  解決此事,還需用人單位放平心態,與勞動者用平等對話的方式解決,而非停工停薪可迫其就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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