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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條例有些“半生不熟”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5日 05: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3月2日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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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記者獲悉,《拘留所條例》已于2月15日由國務院第19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將於4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拘留所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産勞動,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3月2日京華時報)

  應該認識到,在對拘留行為的規範和約束上,新通過的《拘留所條例》和1990年公安部公佈施行的《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試行)》相比,有著極大的進步意義。一是從過去的單純調整“行政拘留”,範圍擴大到了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強制措施性質的拘留,將拘留行為全部納入一部行政法規範,意義明顯;二是,明確拘留所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産勞動,以及對拘留所的場所設置、基礎建設、經費保障等問題都以法律進行了厘清;三是異地收拘需經當地警方批准等,都有利於更大限度保障被拘留人權益。

  但令人遺憾的是,一些在《草案》徵集意見階段爭議較大的問題,由於種種原因在《拘留所條例》未能界定清楚,有的“爭議”在新法中採取了“刪減”式的立法方式。原本在《草案》中提及的“禁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被刪,徵求意見稿中對拘留所警察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這部分的相關條款在正式發佈的條例中消失。更有利於約束拘留行為的“收拘12小時內通知親屬”條款也被刪除。這樣的“刪除”或“規避”,可能是因為操作性不強因素,也有可能是立法者考慮到已有現行法律法規可以“對接”因素。但並不排除一些“爭議”較大的問題未能進入立法,使《拘留所條例》本身的完整性和自成體系性上較弱,也最終離一部“完美”或“完善”的法律法規存在了稍許差距。

  不過,立法上的不“完善”不完美和尚未完全成熟的現實,並不影響《拘留所條例》的巨大立法價值。從政府規章上升到行政法規,就是進步之一;其二,這一立法所凸現出來的對公民人身權益恪盡保護的態度,對於易發于拘留場所的不規範執法行為,都將是一種法的意義上的指引。更期待這部行政法規,在今後的執行過程中,在解決更多的現實困惑中,獲得更多的實踐經驗並最終走向成熟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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