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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和繼母婚後 所購房産如何繼承(圖)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5日 00: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報業網-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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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聽時間:2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

  在線律師:李允治(江蘇裕和律師事務所)

  王先生:我父親名下有一處房産,是再婚後購買的,繼母沒有工作沒有生活來源,一直由我父親供養。繼母有一子、一女,均在她再婚前成家。我父親的生活起居基本由我照料。請問若父親先過世,房産怎麼分割?

  李律師:首先,從您的敘述中可知,您父親與繼母再婚時,繼母的子女已經成家,沒有受您父親撫養,繼母的子女也沒對您父親進行贍養,所以您父親沒有和您繼母的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相互之間也沒有繼承關係。其次,該房産係您父親婚後所購,原則上為夫妻共同財産,因此,您父親如果去世而無遺囑的話,房産的一半為他的遺産,由您和您繼母共同繼承,原則上份額相同,即您原則上可繼承該房産的四分之一。如果您能夠證明您盡了較多的撫養義務,可適當多取得一些財産。

  黃先生:2011年6月,我開單位汽車與一輛摩托車相撞,造成對方腳趾受傷,交警認定我負次要責任。事發後交警曾組織調解,由於摩托車主一直未提供醫療發票原件,賠償未能支付。現在摩托車主將我與保險公司一起告到法院,請問我們應該承擔多少責任?

  李律師:1,你們是次要責任,首先應該由交強險在限額內賠償治療費用、誤工費用、護理費用、住院伙食補助、交通費用等,如果構成傷殘則需要賠償傷殘撫慰金和精神撫慰金(根據你的敘述傷者的傷情可能不構成傷殘),交強險應該能夠賠償了。2,治療費用、誤工費用是必須要有原始發票和證明,沒有具有法定效力的證據,法院是不應當認可的。3、如果交強險不夠賠償,你們只承擔超出部分損失的一小部分(一般為30%),其餘的受傷人自擔。

  劉先生:2000年,我急於購房,正好一親戚單位有集資房出售,我便從親戚手中買來了“購買資格”,雙方簽訂“購房協議”,由親戚出面購買單位集資房1套,房款全部由我支付。我們約定待政策允許再辦理過戶手續。現在很多情況類似的房子都辦理了過戶手續,可是親戚一直説政策不允許,所以到現在都沒能辦,産權人仍然是我親戚。請問這份“購房協議”有沒有效力?如果有效力,我有沒有權利要求將房屋過戶到我名下?

  李律師:你好!雖然該購房協議可能涉嫌規避集資房分房的相關規定,但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因此,這份“購房協議”應該是有效的,屬於一種附條件的合同,即待到過戶條件成熟時雙方應履行房屋過戶手續。如果該房現在確實可以過戶交易了,那麼可以要求對方履行協議,辦理過戶手續。

  5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接聽《律師在你身邊》熱線(025)96096-1-1的是江蘇金憲律師事務所劉東律師

  律師在你身邊

  主持記者:陳珊珊

  每週一至六10:00-11:30

  熱線:025-960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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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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