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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級” “跳級”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5日 00: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漢網-長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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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24年的全省高中學籍管理條例廢止,我省發佈新規

  高中取消

  “留級”

  “跳級”

  學生不服處分可申訴

  普高不能轉入示範

  “自動退學”條件放寬副題引題題一題二

  本報訊(記者魏娜 通訊員梁煒)高中取消“留級”和“跳級”。昨日,省教育廳發佈《湖北省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

  已經實施了24年的《湖北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條例》,即時廢止。

  普高學生不能轉學到示範高中

  根據《規定》,開學後兩周內不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者,視作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示範高中學生可以轉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學生不得轉入示範高中,市級示範高中學生不得轉入省級示範高中。學生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此外,高一上學期結束之前,學校不得接收高一年級轉入學生。高考報名結束之後,學校不得接收畢業年級轉入學生。學生休學期間不予轉學。連續休學二年以上的學生,若無特殊情況應辦理退學手續。

  《規定》取消了原《條例》中,“休學生不得隨意提前複學或降級就讀”的限制。原《條例》規定:“休學期不得低於一學期”。

  “自動退學”條件被放寬

  根據《規定》,學生因患重症或需長期休學的慢性病,以及因意外傷害導致嚴重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持醫療機構證明可退學;學生出國定居持有關戶籍資料也可辦理退學手續。

  此前《條例》中:“家庭有特殊困難,無法堅持學習者;以及連續兩年留級者可辦理退學手續”的條款則被刪除。

  《規定》關於“自動退學”的條件有所放寬。要求“高中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8周或累計曠課超過10周”,經批准可按自動退學處理。

  而此前“在籍高中學生在一學年內無故曠課連續達四週、累計達六周者”即可作自動退學處理。

  學分制管理 不設留級和跳級

  原《條例》規定:學生升級、留級每學年進行一次。其中補考不合格者“應留級”。留級率應控制在5%以內。畢業年級不實行留級制度。而“德、智、體等方面特別優秀,主要學科成績達到上一年級水平,經學校批准,准予跳級”;嚴禁學生降級。

  在新出臺的《規定》中,上述內容都被刪除。明確“我省普通高中實行學年學分制管理,不設留級和跳級。”

  學校處分學生,不服可申訴

  根據之前實施的《條例》,“記大過以上處分應記入學生檔案,撤銷處分的決定,亦應記入檔案”。也就是説犯錯和改正錯誤都將在檔案中記一筆。

  但今後,“已撤銷的處分不進入學生檔案”,但留校察看處分未撤銷者,不予畢業。

  此外,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要充分聽取學生及家長申辯;對於留校察看、開除,要通過多種方式,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可向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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