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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鹽業投資公司老總受賄案二審 檢察機關抗訴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4日 21: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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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萬元究竟是借款還是受賄?

  檢察機關抗訴原省鹽業投資公司總經理劉志遠案

  頭髮花白,後背微駝,57歲的劉志遠再次站在被告人席上。3月1日,一審因受賄被判刑一年零九個月的原安徽省鹽業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劉志遠在合肥市中院受審。劉志遠二度受審是由於檢察機關抗訴。檢察機關認為一審法院沒有認定,劉志遠收受的10萬元係賄賂,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畸輕。

  老局長被調查牽出受賄案

  2010年底,紀檢部門在調查安徽省能源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張長順(曾擔任安徽省鹽業公司總經理、安徽省鹽務局局長)的問題時,讓時任安徽省鹽業投資總公司董事、總經理的劉志遠前去談談情況,劉志遠主動交代了自己曾收受3次好處共計14萬元的事。一審法院審理此案後認定,劉志遠受賄4萬元,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同時追繳其犯罪所得。檢察機關指控的另外10萬元,一審法院沒有認定為受賄。

  檢察機關:這10萬元係賄賂

  劉志遠一審獲刑後,合肥市檢察院認為,一審法院未予認定檢察機關指控的10萬元賄賂,事實錯誤,量刑畸輕,遂向合肥市中院提出抗訴,該案由此二度開庭審理。

  據介紹,這10萬元是一位胡姓房産開發商送到劉志遠家的。胡某某2000年左右跟劉志遠因為買房認識。之後,由於多次在一起吃飯熟悉。 2005年初,他獲悉劉志遠所在單位有一塊地要開發,為了參與開發,便從單位打借條借了10萬元送到劉家。

  出庭的檢察員告訴法庭,2003年7月至2005年11月,劉志遠任六安市鹽業公司總經理時,六安鹽業公司想開發下屬一塊倉儲用地。在向省鹽業公司彙報後,省鹽業公司準備成立房産開發公司開發這塊倉儲用地。經劉志遠引薦,胡某某認識了省鹽業公司相關人員,跟省鹽業公司達成了合作開發事宜。之後由於這塊地退讓紅線太多,紅線內還有居民沒有拆遷,胡某某感覺盈利不大,便退出合作。 “胡某某希望參與倉儲地的開發,所以送10萬元給劉志遠,之後考慮到利益不大退出開發。劉志遠想退回10萬元,正是考慮胡某某退出了合作開發。劉志遠喊胡某某到家説要退款,實際上是退贓,因為受賄過程已經完成。 ”

  檢察員認為,劉志遠受賄10萬元的事實清楚,也有證據證實,一審法院未予認定屬於錯誤,對劉志遠一年零九個月的刑期也畸輕,由此抗訴。

  劉志遠:10萬元是借的

  對於這10萬元,劉志遠堅稱係借款。劉志遠説,2005年1月一天晚上,胡某某來到他家,臨走時將一個裝有現金的黑色紙袋放在茶几上,説“這錢你拿著用”,但是他推辭了。胡某某説“算借給你用就是了”,因為胡某某知道他家庭經濟狀況不是很好。 2006年初的一天,劉志遠將胡某某喊到家裏,想還這10萬元,胡某某詢問他家庭狀況是否好了一點,劉志遠表示還是老樣子。胡某某則告訴劉志遠,“你現在不寬裕,就先拿著用吧,等條件再好點再給”。當時,他確實經濟困難,需要用錢。劉志遠告訴法庭,雖然沒打借條,但這個錢他會還的,他一直跟胡某某保持聯絡。去年4月,劉志遠東窗事發後,劉家人找到胡某某歸還了這10萬元。

  庭審的最後,劉志遠稱,工作了40多年最後犯了錯誤,對不起組織和單位同事,對不起家人。説到最後,劉志遠語聲哽咽,泣不成聲。法庭沒有當庭宣判。(安徽商報 記者 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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